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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承《民法通则》之精神来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纪念《民法通则》颁布二十周年

  (三)总则的内容
  按照“民法为权利法”的立法理念,在总则编中运用逻辑性技巧依次设置一般规定、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变动、权利的行使五章。在一般规定章中就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法源、基本原则、民商关系等做出规定。权利的变动章中主要就民事权利的得失变更,民事权利得失变更的原因——法律事实——做出规定,而法律事实由自然事实(状态,如期间的经过,时间)和行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构成。
  四、关于民事权利
  (一)编排民事权利次序的标准——重要性标准
  根据民法为权利法之立法理念,延承《民法通则》以来现实主义之立法思路,运用法典编纂的立法技巧,斯遂要求于法典编纂中应遵照重要性标准。民事权利中各种权利编前后次序的设置恰系重要性标准之使然。所谓重要性标准系指何种制度应规定于法典中,何种制度规定在先,何种制度规定在后,应进行价值衡量。相较而言,具有重要价值之制度较次要价值之制度优先规定于基本法中,于同一部法典中具有重要价值之制度在编章顺序上较次要价值制度为先。重要性标准在我国宪法和刑法的编纂中均有明显的体现。我国现行宪法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显示了可以收重视公民权利的效果。〔21〕我国现行刑法中10类犯罪就是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的;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排列的。〔22〕民法中人法的价值重于财产法,民法典中人法位于财产法之前已被许多法典所确认。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第一编为人法,第二编为物法;《法国民法典》第一编为人,第二编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以下几部潘德克吞体系的亚种的民法典亦把人法置于财产法之前:《瑞士民法典》第一、二编为人法和亲属法,第三、四、五编为继承法、物权法和债务法;《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为人与家庭,第二编继承,第三编所有权,第四编债,第五编劳动,第六编权利的保护;《荷兰民法典》(1992)第一编自然人法和家庭法,第二编法人,第三编财产总则,第四编继承法,第五编物权,第六编债务法总则,第七编特殊合同,第八编运输法,第九编智力成果法。当然《法学阶梯》把人法置于物法之前,系指身份之价值优于财产的价值。作为奴隶制社会之成文法,罗马法是维护一个不平等的身份制度和等级制度,是维护家父之主体地位,确认家父之独立人格。而纯粹潘德克吞体系的民法典把人身权缩减为身份权中的亲属家庭,把人身权中最具价值的人格权作为总则的主体的内容来规定。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把《德国民法典》与《瑞士民法典》相比较,“会使我们变得谦虚点”。〔23〕梅迪库斯也认为《德国民法典》的人法部分是一部未完成的作品,人们几乎不能从这些规定中推断出一般性的结论。〔24〕在现代社会,人身权之价值重于财产权,尤其是人身权中人格权的价值最为重要是勿庸置疑的。“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为现代人权运动的基本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当然成为现代民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在今日,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成为衡量一国民法先进与否之标志。”〔25〕人格权之价值是使人们“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26〕人格权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系不能抛弃和剥夺之,一个没有人格的人“就没有做人的权利,也就没有进入社会的资格,让渡基本权利,无异于把人复归于兽类。”〔27〕尊重和保护人权以及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为多种法律所确认,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现代民法的功能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所谓人权指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中首先是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尤其是人格权,是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28〕人权在今天业已成为一种国际关系之准则和社会文明程度判断之标准。诚然,于人身权中人格权最为重要,但作为现代民法上之身份权已与罗马法上之家父权在价值上不可同日而语。法律保护人格关系不受他人侵害,除人格权外,并及于身份权,此涉及最近民法的重大发展。〔29〕为何二次大战前的民法典没有把人身权(主要为人格权)单列为编章,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依靠债法中之侵权行为制度。法学阶梯式的民法典把主体法和身份法结合为人法单列一编,纯粹潘德克吞式的民法典则把规范身份关系的法律缩减到亲属法编。究其缘由主要有两点:(1)人格权的财产化忽视了人格权之固有价值。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所确立的民法认为人格平等系交易和占有财产要求之产物,人格平等是与契约的广泛扩张相适应的。“个人享有权利主体的地位,亦即表示能享有财产权及缔结契约能力之意思。换言之,权利能力,委实是个人享有财产及缔结契约时,理论上应存在之法律前提。”〔30〕由此决定了二次大战前之民法学者大都把财产权视为个人人格之延长,主张以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之价值体现于个人对财产的支配方面,人格权利即为个人于财产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利,对人格尊重之实质系为对他人财产之尊重,人格平等系为实现享有处理财产之目的之手段。此即黑格尔所宣称之“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31〕(2)人权研究进入低潮。天赋人权在现代西方国家普遍建立起法治国家后便不再提倡了。〔32〕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于确立法治秩序后,已经完成了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提倡之“天赋人权”、“人格平等”所要实现于财产方面之平等权利的使命。此时人们所关注的重心已由革命初期的天赋人权转到如何稳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上,对人权的研究进入了低潮期。人格权作为人权之基本部分,其命运亦是如此。此也系二次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对人格权之漠视之思想根源。而战后人权重获各国重视,并作为国际法的准则,成为《联合国宪章》的支柱之一。《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等国际公约重新唤起人们对人权的尊重,对人格权的尊重,对人的关怀,并作为一项法律文件确立下来。战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规定了大量尊重和保护人格权的条款,使法官能通过对基本法的解释以确立和保障人格权,以之弥补《德国民法典》之缺陷。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单列了人身权一节,直接规定了姓名、肖像、名誉等各种具体人格权,明确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格权。我国《海商法》、《保险法》等单行法律确立了人身权的价值重于财产权。《海商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因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船舶优先权有对因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的船舶优先权优先受偿。《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者的追偿权,而第44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正是世界各国对二次大战中以及中国对文革中那种蔑视、践踏人权的丑恶行径进行反思的结果。近20年来,我国人民正是根据《民法通则》所宣告的人格权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同那些不尊重人的行为作斗争。于民法典中设置人身权编并置于财产权之前不仅是人身权自身价值之重要性之使然,而且亦系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之要求。人身权法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它维护了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护了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使人真正成为人类社会的主宰,使民事主体的自身完善和发展得到了保障,也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的进程。也正是因为对人身权的保护,使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价值。〔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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