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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承《民法通则》之精神来制定我国的民法典——纪念《民法通则》颁布二十周年

  3.民法的价值——正义
  在权利概念产生之前,人们习惯用正义来代替后世类似用权利表达之概念。正义主要体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区分正义与法(实在法)、权利,故把正义作为法的价值来看待。对正义的系统论述源于古希腊,而非罗马法。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乃是一种关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美德。“正义本身乃是‘他者之善’或‘他者之利益’,因为他所谓的恰是有益于他者的事情。”正义有两种形式,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等有价值东西的分配;校正正义涉及对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有价值东西的恢复和补偿。分配正义体现于民法中就表现为对各种民事权利的设定,如物权、债权、身份权等,而校正正义则体现于对权利的保护上,使受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正如当代著名的法理学家、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所言,许多法律学者都把校正正义视为指导法律研究的一个很有吸引力的原则,特别是在侵权和违反合同这样一些普通法领域中。〔4〕民法作为权利法,核心在于权利,也即“权利本位”。作为一部功能齐全、规范体系周延的“权利本位”的民法典,必须问答两个问题,其一就是民法为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幸福和利益创设了哪些权利?其二就是当这些权利受到不尊重、侵害时,民法为实现权利享有者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幸福和利益规定了什么有效的救济制度?为了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在民法典的结构中应体现民事权利,规定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为了回答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在民法典中应设立“民事责任”编,因为对权利最有效的救济手段就是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此亦系民法校正正义之要求。
  (二)《民法通则》坚持了民法为权利法的立法理念
  《民法通则》的第五章为民事权利,其下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四节,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等基本物权、财产继承权、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紧接着在第六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使权利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的救济,以实现校正正义的价值。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运用《民法通则》之规定和其体现之立法精神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中国人运用《民法通则》的武器体会到了作为一个人的真正价值。《民法通则》鼓舞了中国人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勇气,实现了德国法学家耶林所宣示的: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5〕中国人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动推动了中国民法的发展。《民法通则》维护了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利。诚然,刑法和行政法在某种程度上亦会维护个人之私利,然其只有在义务人的行为危及到国家、政府行政、社会秩序等公利益时才起作用,其所维护的个人利益仅为一种副产品而已。因此,《民法通则》坚持了民法为权利法的立法理念,捍卫了中国人的民事权利。
  (三)总则——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结构体现了民法为权利法的立法理念
  虽然说,总则的设置是立法技术中法典编纂方法使然,但是总则的特色在于规定各种法律关系时,为避免重复规定,将各种法律关系中之共同性制度和规则抽出,集中规定在个别的规定之前,作为总则,并于几个具有共同性的概念中抽出其上位概念。此种编纂体系是建立在“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之上。易言之,即尽量将共同事项归纳在一起”。〔6〕《德国民法典》作为分析法学的杰作,其表现出十足的逻辑演绎思维的作用,对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进行了高度的关注,体现了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总则的优点在于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可以取得唯理化效应,这样,立法就无需规定其生效要件,可以达到即简明又不重复的目的。〔7〕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以及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并且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创设、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为了使每一民事主体能够行使自己的私法权利,规定了行使民事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民事权利部分设立了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物权、债权,体现了分配正义的要求;民事责任部分确立了对于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享有的权利保护、救济措施,体现了校正正义的要求。
  三、关于总则
  (一)民法典设置总则的标准——逻辑性标准
  民法典中总则的设置系逻辑性标准于法典编纂中运用之结果。所谓逻辑性标准,就是在法典编纂中,应以概念、判断、推理等理性认识之形式来反映客观对象的规律性,运用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抽象和具体、一般和特殊等逻辑思维方法来认识客观对象,以概念、范畴等逻辑方法为确定法典中编章结构及其顺序之标准。近现代以来之法典编纂系坚持自然法学中的理性法思想,综合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逻辑性编纂而成。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其主要运用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出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8〕潘德克吞法学派用几何学的方法分析法律,其逻辑结果是总则的诞生,沃尔夫把莱布尼茨的思路加以发挥,最终创立了总则。〔9〕总则是关于《学说汇纂》方面著述著作的一个显著特征。最早的一部揭示近代典型学说汇纂体系的著作是海泽的《作为学说汇纂辅助教程的一般民法体系纲要》,在蒂博的《学说汇纂的体系》(1803)和温德沙伊德《学说汇纂法学教程》(1862-1870)两部著作的序言中,关于总则和学说汇纂的联系做了明确的陈述。Pandects(潘德克吞,《学说汇纂》的另一个名称)体系的结构既是《德国民法典》又是1865年《萨克森民法典》的直接基础。这个体系是自然法和罗马法相融合的产物,通过自然法,纯粹的罗马法,德国实践运用的法律方面的著作,可以追溯总则发展的历程。在一定范围上讲,总则是自然法学家们为了得到普遍的,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利用非常抽象的推理方法的结果。〔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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