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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过失侵权之构成要件

  1.1.3教科书及案例选编
  《侵权法判例与学说》(杨立新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房绍坤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侵权行为法典型案例研究》(万鄂湘总主编、王莹等编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侵权行为法案例精解》(朱泉鹰主编,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李响编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
  1.2 过失的概念
  关于过失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民事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
  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 也有学者认为,过失“表现为加害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分为疏忽的过失和轻信的过失。“过失依其程度可分为重大过失(显然欠缺一般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过失(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程度)和轻微过失(欠缺日常生活所必要注意)。” 还有学者认为,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1.3 过失的判断
  关于过失的判断,有主观说、客观说和综合说三种学说。主观说认为过失是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与违法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规则;客观说认为过失是一种非主观心理状态,而在于行为应受非难性,与行为违法性同一;综合说认为过失既是心理状态,又是通过行为活动得以反映, 但该说与客观说无异。
  具体地,对于过失的判断标准是走客观化路线,事先界定一个“合理人”(或者“善良家父”、“善良管理人”),然后根据这个合理人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具有预见可能性的危险所应有的结果回避义务为具体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尽到相应的结果回避义务,进而判断是否具有过失。这种以预见可能性和记过回避义务的双重判断能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于膨胀,也能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公平处断。
  二、国内过失裁判例之分析
  2.1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直接规定侵权行为的有18条(第117条-134条),关于过错侵权的一般规定有:
  第10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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