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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法律和实务分析

  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适用广泛包括金融机构、司法部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在内的反洗钱法规。迄今为止,尚无专门针对洗钱的统一对的《反洗钱法》或《反洗钱条例》,而《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作为规范有关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主体法律,却没有洗钱的概念和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的任何条款。2003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一规两法”,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还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层次较低,效力不高,导致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衔接。同时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规两法”过分强调金融机构反洗钱作用,相关部门的作用发挥不足,使金融机构主体地位显得虚弱,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
  2.人民银行发布的“一规两法”适用范围不一,没有涵盖整个金融机构。从适用范围看,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只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包括保险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却只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和邮政储汇机构,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这说明我国金融业缺乏全局性的反洗钱制度统筹安排,证券业、保险业反洗钱存在漏洞,金融业反洗钱成了银行业独撑一面的局面。
  3.金融机构执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缺乏法律基础,与我国规定的金融机构为客户保密原则相冲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常必要,但是上述制度的制定超出了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权限,也就是说缺乏法律依据。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质是将金融机构的客户交易信息(如存款数额、资金流向、交易对象等)不管是否有犯罪嫌疑,在客户不知悉或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按人民银行“一规两法”规定,由金融机构报告给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最后视交易性质报公安司法部门。如前所述,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法律,有关金融主体法也没有涉及反洗钱内容,法律还没有规定为了反洗钱,金融机构可以不经客户同意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大额、可疑交易信息。可以说,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获得这些客户信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 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人和单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宪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法律效力要高于人民银行制定的 “一规两法”。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上述对客户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否则,金融机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这与人民银行制定反洗钱规章的意图相左,势必妨碍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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