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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上)

  那么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是什么呢,我作了这样一个四方面的概括:
  面对学术问题,中国宪法学学者的学术良心与社会责任
  面对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学者的“护宪”意识和宪法文本的“保守主义”意识
  面对社会问题,中国宪法学学者基于宪法价值的深切的人权关怀意识
  面对公权力,中国宪法学学者基于宪法学精神的“批判”意识
  在第一方面,面对学术问题,宪法学的社会责任和民法学的社会责任是不同的,研究宪法学所需要的社会良知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要求更高,更强调一种高境界的学术良知。
  在第二方面,面对宪法问题,宪法学者应该有什么样的立场。我稍微作些说明。作为宪法学者,首先应该有维护宪法的强烈意识,因为宪法学者的研究是以宪法文本为基础的,宪法本身是我们学术研究的基本出发点,维护这项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是我们宪法学者的重要责任。同时要注意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对宪法文本采取“保守主义”立场呢?我觉得,既然宪法文本已经存在,为社会成员所公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已经“合法”地进入到宪法文本之中,学者应当通过对文本的研究来发现宪法所蕴含的价值,通过宪法解释来解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如果我们的学者在宪法问题面前过分强调一种改革、一种革命、一种激进的学术倾向,我想宪法文本所存在的社会基础就会变得非常脆弱。因此,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中不应提倡“革命”式的学术倾向,以“真正宪法的方式开展宪法学的对话”,克服过分的革命意识、过多的改革意识、过多的激进意识。维护业已形成的宪法规范是我们进行学术活动的最低限度,也是研究本国宪法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从这点上,我用了“保守主义”的措辞,大家可能不同意我的观点。前年,我和林来梵教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开会的时候,共同进行了学术讲座,当时我特意批判了一种观点:“改革的宪法”、“革命的宪法”。我认为革命的价值和宪法价值本质上是冲突的,宪法的价值与存在意义就是要制约革命、防止革命。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对我们来说,特别重要的是维护已经确定下来的宪法文本的规范意识,谨防社会现象轻易突破规范的界限。这样才能使社会的发展,不背离宪法框架,按照宪法所确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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