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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观点谈商业契约

  那么,合同与协商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例如,前不久大家都在讨论股权分置的问题,根据我的了解,就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进行谈判,我这里强调的就是说,法律上所谓合同的概念和经济上的合同意义不太一样,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来看,朱苏力教授写文章认为,股权分置的改革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说,但我对此持有不同的意见,股权分制怎么是一种合同呢?它固然有协商的效果,固然有一个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协商,但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当初的那些股东原来没有流通性,后来又规定说可以流通了,我需要强调是,其实股权分制改革的背后是政府在发动的。那么,政府发动和协商的关系是什么?我认为,政府原来说不准流通,现在说可以流通,其当中有着正当的理由,这对中国的股票市场的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政府在说可以流通的时候,对于原来不能流通的股东来说这可能是一件好事,但对原来已经有流通权的股东来说可能会间接受到损害。这时候政府又规定说,我现在准备给这些不能流通股东给它流通权,但是在法律上设定一个前提条件,什么样的前提条件呢?就是大股东和小股东先进行磋商谈判,少数服从多数,协商方案谈好了以后,这时候非流通股东才可以自由流通。这里面的协商谈判是在一个公司体制当中以及这个公司体制在运作的时候,其实背后有一个政府的公权力在设计这件事情。我这里只是说,协商这个东西是无处不再的,当然法律当中也有协商,这里的协商不一定都要从法律上规定的协商的角度来看。反过来说,协商的机制在真实世界当中用途是非常广泛的。
  所谓的协商其实就是政府的公权力或者法律不要介入太多。在真实世界当中有着很多不公平的事情,也有一些不公平的合约,这个时候法律才可以介入。接下来我举一个例子,例如欧洲美元市场,这个美元市场在哪里?其实它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地方,但是它这个市场从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元成为强势的货币,像阿拉伯国家它卖了石油以后,它拿的就是美金。而这些美金大部分都没有回到美国境内,而是存到伦敦国际银行的帐户里面,所以在美国境外有很多美元在流通。随着欧洲美元市场的发展,这在国际的融资市场里面一些需要资金的企业包括中国的企业,它在美国以外进行投资需要资金的时候,这些企业往往会向欧洲美元市场去融资。其实欧洲美元市场的运作的背后是没有国家在支撑的,它背后只有一些银行的户头,例如阿拉伯国家的王子他把钱存在某个银行。另外一方面,例如中国某一个国营实业在海外进行投资的时候需要很多的资金,这样他就会透过欧洲美元市场去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能也会发行有价证券,这广义来说也是一种合同,他可能联系到阿拉伯国家的王子,说我现在进行什么样的投资,可能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也可能存在什么样的收益,协商怎么样付息以后阿拉伯国家的王子可能会进行投资。在这个市场里面是没有疆界的,很多企业在这里面进行一些活动,在这个市场里面有没有国家?没有!有没有政府的法令?基本上也没有!这对英国政府来说,他只是管理英国的英镑以及国内所有的事情,但是对于在英国伦敦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银行里面所存放的这些美金存款,他们不会去管理它。其实这里面就是一个合同,但这个合同不一定是我们民法当中说所讲的那个合同,这是透过当事人之间各式各样的合约也好,关联交易也好,最后都会达成资金的流通这个功能。当然这个市场运作也需要一些条件,这些条件不是中国或者台湾地区所能够具备的。像这些企业都有一定的素养,都会去请会计师、律师等等,其实这些主体是不需要法律进行介入的,但是他们做的也很好。大家想一想,这个市场是一个金融性的市场,金融性的市场是有一定风险的,只要双方信息是透明的,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去募集这个资金,需要承担什么样的风险,这些事情协商好了以后,如果出现什么风险的话,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好像法律也没有必要进行太多的介入。
  这个市场现在已经运作一百多年了,也没有发生什么太大的纠纷,那么这个市场的运作依靠的是什么机制呢?不是靠国家,主要是靠合同这个东西。美国和英国的合同都适用准据法,这两个区域的金融法被大家统一接受的。这虽然是一个很极端的状态,但是在真实世界当中其实有着类似的事情发生的。在真实世界当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在资源流动、权利义务关系移转的时候它是唯一的主要的一种根据。大陆的法律我不是太了解,在台湾地区,我觉得合同法的问题就在于,大家没有把传统的合同和商业的合同进行区隔。由于没有进行这种区隔,所以商业合同的特性或者背后的逻辑、经济基础就没有进行太多的讨论。我认为,在真实世界当中,传统的合同和商业的合同一样的重要,但它们背后的逻辑和法则是不一样的。我觉得我们的法学研究都在研究一般的合同,而忽略了对商业合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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