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笔者认为,“法学方法论”在内容上包括有关法律方法、对这种方法的外向性的哲学探究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这三部分理论,其本身又构成法理学—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关系是有关法学研究的方法理论,其实是包含在法学方法论的内涵之中。
二、法学方法论的内涵与基本方法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学领域中进行探索的一般途径的研究。一般来说,它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
我国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哲学层次的方法论,在我国的主流观点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非马克思主义哲学,但是,那些是社会科学的一般方法,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有着普遍的意义,体现不出法学的自身特色。第二个层次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第三个层次是法律实践的具体方法,包括裁判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与比较的方法等。
从法的现象的角度看,法的构成因素由价值、事实和逻辑组成,分别以这三个因素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囊括了法学所有的流派,并构成了完整的法学方法论。
法律所包涵的价值因素是自然法学(或其他价值取向的法理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广义的社会法学则以法律的事实因素为研究对象,它包括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历史法学等学科;法律所包涵的逻辑因素构成分析法学赖以成立的基础。对上述法学三大流派的理解,应从本体论(Ontology)和方法论(Methodology)两个层面着手。从方法论的层面上看,分析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以及社会实证分析方法构成了完整的法学研究方法。
作为法学方法论的分析法学主张,法律研究应注重从逻辑和形式上分析实在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并形成了一套以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为基础的系统而精密的法律分析方法。它通过概念的分析与建构形成规则,通过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形成超越具体问题的形式合理性。如果没有这一点,法学将不成其为法学,因为作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尽可能地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概括至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系统中,这是他们的天职,也是法治的要求。萨维尼指出:由一门严格的科学的方法所保障的确定性才能根除任意专断。以分析法学为主要方法的法律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出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其社会功能在于对专制权力的制衡。在这个层面上可以说,分析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的本体方法论,它使法律学在知识上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成为可能。
所谓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也就是说,这种分析方法以超越现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关怀的理念,分析法律为何存在以及应当如何存在的问题。对法律中价值问题的重视,在西方有着极为悠久的历史传统。洛克、孟德斯鸠等著名理论家高举“自然法”的大旗,弘扬理性、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使用的方法也就是价值分析的方他们企图依据自由与平等的一些原则,来建设一种新的法律秩序。法他们宣称这法律秩序是理性与正义的永恒的表征。”]由这一分析方法所产生的著名论断就是“恶法非法”,它意味着,如果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是不人道、不正义的,那么,人民就有不服从的权利,因为严格说来,这样一类法律实际上就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品格,因而也就丧失了法律所具有的要求人们遵从的属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