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秒必争的考场上,我几乎下意识地用逆向思维做出判断,这道题如此出法,可能暗藏玄机。因为,表面上看,保险合同很符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全部外在形式。但事实上,保险合同在签订时,合同本身已经生效。尽管意外事件是合同约定的重要部分,但并不是合同的本身或全部。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只能决定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需要开始履行而已,并不决定合同法律行为的起点,而可能是终点。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投保人就要依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而被保险人业则应当审慎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意外事故在约定的期间内没有发生,合同则如期终止。假如我们用现代流行的人寿保险合同为例,其中所附的条件已经不重要,重要的倒是它的理财升值功能。
经过短暂的犹豫,我决定依照这个思路写下否定的答案。但是,在考试结束后,马上遭到了其他几位考生同学的齐声质疑。争论中,大家谁也说服不了对方。就连当时在场监考的民法授课教师也对此未置可否。孰是孰非,只有看最后考卷结果了。这是一道占20分的题目,一念之差,可能决定成败,因此我们对它异常在乎。
很巧,考试后的一个多月后,出题的人——佟柔教授来了。他是来西南政法学院参加全国民法教师培训项目的。“解铃还需系铃人”,我期待着能有机会当面问询佟老师这道题目的答案。作为一个普通的考生,等待考试结果的心情常常是焦灼不安的。
1983年春天,在西南政法大学(当时叫西南政法学院)举办了全国民法师资培训班。正是在这个培训班上,来自全国各地的民法教师们,充分领略了佟柔老师那出色的授课技巧、严谨的逻辑推论和深厚扎实的民法学功底。我当时是西政大四毕业班的学生,有幸旁听和目睹了佟老师这一幕幕场景。在新中国民法教学的历史上,正是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培训班将佟柔老师隆重地推向前台,使他成为中国民法学界的一个灵魂性的人物。这个培训班的主要策划人是西政著名民法教授金平先生。事后,不少同事回顾说,金平先生的这次成功策划对民法学界今后不断走向团结兴旺可谓功不可没。
有一天,佟柔老师讲课结束后,金平教授专门把我介绍给佟老师。在佟老师住的那间学校招待所陈设简洁的房间里,我和佟老师开始了第一次面对面的谈话。
记得佟老师当时兴致很高,精神状态极好。佟老师谈到他年轻时的经历、文革岁月以及他的学术观点等。谈话中间,我忐忑不安地问起那道考试题的事。佟老师看着我,双目深邃,笑而不答。他让我先说出自己的答案。我讲完后,佟老师笑着告诉我:“你是对的”。他说这道题目是当年在东北朝阳大学读书时从日本的一本法律趣味题集中看来的,目的是训练学生的逻辑思辨能力。
天暗了下来,周围都安静了。佟老师谈兴还一直很浓,我们居然忘记了开灯。在佟柔老师的卷烟的忽明忽暗中,在佟老师偶尔发出的几声打破寂静的咳嗽声中,我们的谈话结束了。凭我的直觉,那天晚上我的谈话也给佟柔老师留下很深的印象。
在和佟柔教授见面之前,我曾仔细读过佟先生撰写的教科书和论文。佟先生的著述并不多,但每一篇都是简明透析、惜墨如金、笔力不凡。从第一次和佟先生见面起,我就发现,他是个思路清晰并极善言谈的教授,而且极有可能是一个言谈胜过其文章的教授。这样的人,天生就应当属于大学讲坛。
不久,中国人民大学的研究生复试通知书来了。我需要去北京参加复试。在我准备启程的前两天的一个傍晚,一个同学在学生宿舍的楼道尽头大声喊着我的名字:“周大伟,你的电报,北京来的电报”!
是佟柔老师发给我的电报。电文简洁清晰:“本周六复试,速来京。勿误。佟柔。”在今天用一条手机短信就可以瞬间完成的通信联络,在当时最快的就是隔天可以收悉的电报了。对佟老师这样一个大学普通教授来说,这是要花费自己的时间和费用去邮电局排队才能完成的事情。不难想象,佟柔老师为了一个研究生的录取,是何等用心!看着手里的电报,一股暖流涌上我的心头。
1983年初夏,我拿到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入学通知书。打开一看,有点纳闷:为我设定的研究方向是所有权法律制度。这是一个当时有研究难度的课题。我来到人大见到佟柔老师后,当面向佟老师提出了自己的疑虑。我说:“佟老师,我能不能换一个别的研究方向”?佟老师两眼笑眯眯地看着我:“你说说你的理由”。我说,所有权的问题其实依附于所有制的问题。依照现在的情况,包括土地房屋在内的财产还明确属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范围,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做民法研究就很受局限。财产只有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并在平等主体之间有流通交换可能时,才更具有民法研究的意义。您看,我能不能换成其他的研究方向?佟老师听完我的话后笑了。他说:“说实话,当时把专业细分是为了多招几个研究生。 如果只讲招收民法研究生,可能只能招两三个。要是所有权招两名,合同招两名,外国民商法和婚姻
继承法再招两名,这样就是六名吗!我们的民法缺人才啊!能多招一个算一个” 佟老师说着,脸上露出顽童似的笑容:“其实,你们进来以后,至于研究什么,可以按照具体情况来定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