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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和展望行政强制立法

  下面介绍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情况,四川的政务中心建设,将七十多个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集中的一个大厅办理。许可法是根据中国的需要制定的,我们就要它能在中国起作用,我认为许可法与处罚法执行的都还相当不错。当然这也存在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使得许可法大打折扣的地方。法学家应该对这些现实问题进行研究,在全国范围内多开几次研讨会,这样不但对立法有贡献,而且对执法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行政诉讼法制定完之后对市场经济影响最大的四种共同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与行政收费。制定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制还算到位,行政处罚状况大有改善,但是还有问题存在。不过行政许可制度的影响力远比行政处罚要厉害,行政许可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利益影响更大,所以要规范就更难。许可法的实施难度相当大,对许可的概念行政机关故意误解的很多,他们认为审核不是许可,核准不是许可,那么什么是许可呢?我认为凡是需要政府批准的都是许可,这是本质意义上的许可。我们也要砍掉不属于许可的事项,这样才有利于经济发展。也要加强对许可执法的监督。
  至于收费问题,我们这些理论家认为很简单,我们把握住设定权就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只有法律可以设定,我们要砍掉部委规章对收费的设定权,但是实际生活不那么简单,交通养路费就是例证。在立法授权国务院关于收费的法律时也要有期限限制,凡是要实施细则的法律,国务院都要准备好。
  行政强制法要强调一点,立法理念很重要。制定法律的目标与意图是保护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这也是行政法的目标,是一个行政法学人的基本立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这些行为有预防性,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以及危害老百姓的事情,危害公共利益的事情。预防要有证据,要及时制止危险,不是终局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决定相对人不履行,强迫其履行,前边的查封扣押,查清事实后可以划拨、拍卖来执行。这两种行为都是强制,动用国家的力量,强迫履行义务。国外对行政强制措施规范较少,至多是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强制比处罚更厉害,更容易对人民利益造成损害,要慎重考虑。行政强制是把双刃剑,用得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好的话就会激化矛盾,以城管队长之死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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