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和展望行政强制立法
应松年
【全文】
何兵教授:
欢迎应老师来给我们作报告。应老师有两点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第一就是应老师很善于夸奖别人,我在北大读博士的时候,经常在法制日报上发一些小豆腐块文章,可应老师说我的那些文章他非常喜欢。当时我作为一个博士生能够得到博导的如此评价,心里自然是非常高兴。第二点就是应老师是非常强调实务的,某种程度上法大的行政法就是深受应老师影响的。给应老师谈哈贝马斯应老师可能不太懂,谈哈耶克也不是很感兴趣,谈中国的法制发展与现状,应老师是很有他的独到见解的。
2001年时我主持应老师的讲座,很有意思的是当时在场的有应老师,北大的姜明安,还有马怀德。当时的气氛很是热烈,在场学生向各位博导问问题,最后一个问题是要我回答的。我是主持人,当然感到很幸运,可是问题是这样的:“何老师,您是北大毕业的博士,现在在政法大学教书,请问您觉得哪个学校的行政法好?你要说实话”我很为难,马老师是法学院院长,姜明安是我的导师。后来我是这样答的:我说什么问题进行比较都要有可比性,北大和法大在这个问题上就没有可比性。北大喜欢拆,法大喜欢建。所以北大总是批啊批,法大总是不断的立法啊立法。至于我个人,以前喜欢批,现在是喜欢看别人批和建。下面欢迎应老师给我们作报告。
应松年教授:
今天我给各位说关于行政强制。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制建设我们从
行政诉讼法制定后开始考虑的。为什么在中国人对共同行政行为的建设感兴趣,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据我所知
行政许可法全世界没有国家制定过,
行政处罚法也只有欧洲两三个国家有。外国的很多法学教授不知道行政处罚为何物,他们不认为行政机关也能处罚。
行政处罚法大陆法系只有几个国家有,英美法系基本上没有。我们为什么这么注意共同行政行为,在之前的西方发达国家却没有,这个问题值得考虑。中国的特殊情况需要优先考虑。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国家最早是在大陆法系不注重程序的国家里,为什么重视程序法的英美国家却没有,当然美国是特殊情况。大陆法系制定的早,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我们重视共同行政行为的制定,是因为中国所处的特殊地位中,这个地位是西方已经建立的的法制社会是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共同行政行为是在一个漫长的过程中融合的,在单行法中规定这些制度,无需特别法制定。中国是从零开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我国的行政行为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许可制度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我们不可能有很长的磨合时期,这里制定一个,那里制定一个。我们只能制定统一的
行政许可法,然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与完善,这样才能解决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混乱。这也造成了我国的执法比西方困难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