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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受伤谁担责?

装修工受伤谁担责?


周丹


【关键词】简析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

【全文】
  
  案 情
  2006年3月18日,被告唐某(房主)去被告陈某(材料销售商)处交涉自己要做房屋吊顶一事,并订下所需材料为铝扣板,材料定价每平方米32元,装修人工费每平方米8元,最后以实际面积计付。第二天,陈某问原告易某愿不愿意做这个活,易某应允。20日早上七点多钟,易某找了四个工人,自带手电锯等工具,到了唐某的房屋处所。而陈某乘坐运材料的三轮把材料运到唐某处后,因易某欠付陈某的材料款,陈某告知唐某不要把装修人工费用付给易某,之后陈某离开。易某等四人独立为唐某做吊顶。在装修过程中,易某由于不慎,在锯吊顶木条时锯子反弹致左手拇指第一指骨开放性骨折伴伸指肌腱断裂。装修工程由其余4人独立完成。后被告唐某给付陈某装修材料款及装修人工费1800元。后经鉴定,易某为九级伤残。易某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和唐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分 歧
  本案涉及到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的辨析。审理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本案中,唐某直接与材料提供商陈某交涉房屋吊顶的事宜,双方约定好所需材料种类、单价,同时约定装修人工费的单价及计算方式,之后,陈某找到易某,将自己承揽到的装修业务交给易某完成。易某等人完成装修业务后,唐某将装修款及材料款一并支付给陈某。为了使自己的材料销售获得更大的利润,陈某与房主唐某联系装修吊顶的作业,且双方对单价,支付方式均做好约定。装修作业完成后,由唐某与陈某直接进行结算。因此,本案中,承揽人应为材料商陈某,陈某在承揽了此定作业务后,找易某等人完成这项作业;易某在完成装修业务后,唐某将装修人工费用支付给陈某,这也是一种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陈某雇用易某完成装修业务,从中获取了材料销售的利益。陈某对易某的支配主要表现在控制劳动报酬的领取上,陈某叫房主唐某将装修费用直接付给自己,易某为唐某装修却不能直接从唐某处领取劳动报酬,这是雇佣法律关系中比较典型的一个特征。所以易某与陈某之间是一种比较典型的雇佣关系,应当适用雇佣有关法律关系。陈某应当对易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唐某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责任。
  本案中,陈某问易某愿不愿意揽唐某家的吊顶装修活干,易某表示同意,虽然对于装修人工费的单价是陈某与唐某谈定的,但陈某在其中仍然只是起到联系介绍作用,原告易某在应允接唐某家的装修活后,另找4名工人,自带工具,独立实施装修作业。易某等人在装修作业过程中,没有陈某的指挥和支配,而是独立实施作业,易某受伤后,其余4名工人继续把剩下的活完成。而且,陈某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虽然,陈某叫唐某把装修工资及材料款交给自己,其目的是为了扣收易某以前欠自己的帐,不能因此认定陈某和易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陈某与易某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易某是独立的与唐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承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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