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堂门事件”大揭密——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系列爆笑追踪
张震
【摘要】很久没收看电视节目了。近日在十龄爱女的鼓动下,陪看了几集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不禁“茅塞顿开”、“受益匪浅”——如此家喻户晓的国家级电视台,妇孺皆知的“社会与法”频道播出的“法律讲堂”节目,竟然播出如此低劣的法制教育内容,且出自权威的法律专家之口,能不令人惊叹乎?!
【关键词】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专家说法;系列爆笑;密档追踪
【全文】
很久没收看电视节目了。近日在十龄爱女的鼓动下,陪看了几集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栏目,不禁“茅塞顿开”、“受益匪浅”--如此家喻户晓的国家级电视台,妇孺皆知的“社会与法”频道播出的“法律讲堂”节目,竟然播出如此低劣的法制教育内容,且出自权威的法律专家之口,能不令人惊叹乎?!
密一:“法律讲堂”不言羞
且看CCTV-12在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时50分播出的“法律讲堂”栏目“索赔:五龄童之死”中,台上的法律专家多次引用我国《
合同法》“第
三条”规定,用以论证未购票的五龄童因交通事故致死有权向肇事司机索赔之结论。电视银屏上也多次将这一内容以醒目字体打出。
果真如此吗?--非也!大凡稍有法律知识的公民都知道,任何一部法律的制订,也不会将民事赔偿责任条款列为该部法律的“第三条”予以规定,即使将“旅客运输合同”作为单独的法律部门进行立法也概莫能外。此乃法律制订之基本逻辑。
事实上也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三条规定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而不是“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台上的专家所引用的法条内容即后者,系该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而并非第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