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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采纳“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原则

  但是,我们所继承的法学,是前苏联的社会主义传统意识形态下的法学。这种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被划分为三种形式或者三种阶段,其中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的最高形式就是全民所有制,其表现是全民所有权,即国家所有权;其次的形式,即生产资料社会化的初级形式即集体所有制,表现形式为集体所有权。而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法律体现。就这样,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被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等级,我在以前的著述中将这种立法体例称为“三分法”。这种三分法,从财产权利的角度否定了建立法人制度的法律基础,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多方面的体制留下了隐患;但是最为可怕的,是这种意识形态依据这样的理论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划分为三种不同的政治等级:全民所有制身份、集体身份和私人身份。在这种意识形态支配下,公权被无限制地扩张,民权被极大地压抑。这种依据旧意识形态来否定物权法草案的观点,其思想渊源就是如此。从此,我们就能够理解过去为什么总要发动对于私有财产的革命;我们更能够理解为什么现在还有人那么仇视私有财产。过去几十年,我国开展了大小无数次针对私有财产的革命运动。个人所有权在我国受到了极端的压抑,其惨烈的程度远远超过前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曾经就东欧国家的所有权状态做过研究,发现东欧国家在社会主义时期,都曾经保留着大量的私有财产,甚至是大量的生产资料(比如土地)的所有权(比如东德地区,以前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其私有土地超过20%)。可是在我国,不但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全部归公了,连重要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比如全部土地所有权、城市住房所有权)也基本上归公了。但是财产权利归公之后,却并没有带来人民的富裕,也没有带来穷人的保障,更没有带来民众的自由。其实过去在国际上也只是部分国家采纳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理论,采纳斯大林理论的国家,都存在着严重侵害民权的情形,而没有采纳斯大林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情况就好得多。
  到现在我一直不理解为什么有人如此憎恨私有财产所有权,也不知道一些自称为坚持社会主义的人,他们的社会主义理论是从哪里来的。无论如何,他们的理论不是从马克思哪里来的。马克思曾经说过,社会主义者并不是要剥夺全社会的所有权,而只要造成一种非剥削的经济基础。但是我们过去的社会主义对所有权的公共垄断,远远超过了马克思的观点。现在有些学者批评物权法草案,他们所依据的所谓社会主义经典学说,其实都是前苏联的理论,尤其是斯大林的理论。这些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本人1992年发表的论文《公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对此有清楚的探讨)。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们虽然确立了鼓励私有财产所有权发展的政策,但是那些仇恨、压抑、贬低私有所有权的观念,到现在还未能彻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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