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领域面临的头号问题是高度垄断化。刑诉中,控辩双方势力悬殊,辩方一直处在弱势地位,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法律本身就应该赋予被告人以更多的权利,然而目前的现状是,在法庭上只有控方的声音,没有对抗性的鉴定结论,辩护人没有办法独立委托鉴定人,对发生争议的同一个行为作出鉴定结论,这实际上是剥夺了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法定权利。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应该是控辩双方可以各自委托专家进行鉴定,开庭的时候,双方的鉴定专家都到场,在法庭上进行交叉询问,而至于采纳哪方的鉴定结论,应该由法官根据证据的关联度、证明力等标准予以认定,即使双方提供了相反的鉴定结论,法官也不能够想当然的就排除辩方的鉴定结论,应该给公众提供这样一种场景:鉴定结论的竞争化、自由化、对抗化。
然而,一直以来,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流于形式,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一项义务,2005年10月1日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也将鉴定人出庭作为强制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赋予了鉴定结论的宣读与鉴定人出庭作证质证以同等的效力,更没有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规定具体的限制性条件,因此鉴定人员真正出庭参与法庭质证的数量少之又少。由于鉴定结论具有浓厚的专业色彩,如果没有鉴定人员的说明,当事人双方一般无法自行对鉴定结论展开实质性争论,加之法官对鉴定质证也不够重视,又没有统一的采信标准,往往就把鉴定证据作为理所当然的定案证据,这样难以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鉴定失去本来意义,沦为被利用的工具,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据有关报道称,在黄文义杀人案中,死者家属表示,他们相信杀人并非黄文义本意,因此希望通过精神司法鉴定来还原杀人真相。相比邱兴华案件而言,家属和舆论所表现出的这种理智和宽容实在让人欣慰,毕竟在经历了一系列的群体性阵痛和反思之后,法治的理念已经在公众内心世界中初露端倪。然而如何维系和强化这种法律意识,还有待我们的继续努力。在司法鉴定这一领域中,切实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也许就是最有效的途径。这样一个“一纸定生死”的关键证据,任何鉴定者都不能以一种“游戏”式的态度,对鉴定结果轻易下结论,避免让“证据之王”沦为司法公正的“破坏之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道路虽然漫长,但我们有耐心,也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