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海杀人案再次拷问我国司法鉴定之弊

南海杀人案再次拷问我国司法鉴定之弊


王思鲁;杨丹


【关键词】司法鉴定
【全文】
  2006年12月28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某餐馆老板娘一家5口遇害,疑凶为遇害餐馆老板娘的34岁上门女婿黄文义。据有关报道,死者家属已向侦查机关提起了对黄文义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继邱兴华杀人案引之后,再次将民众的视线推向了被称作“证据之王”的司法鉴定。如果说前者是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反思,那么后者更是对这个“证据之王”证明力和公信力的审视。
  司法鉴定结论之所以被为“证据之王”,成为法官“敲槌定案”的依据,主要是建立在其具有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等特点的前提上。但是,长期以来满天飞舞、各色明目甚至是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使人们对司法鉴定逐渐失去了信心。2003年小学教师黄静之死案中,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5次尸检,出具6次死亡鉴定,但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从而引发了公众和法律界对司法鉴定的诘问,也充分暴露了司法鉴定的尴尬处境。“证据之王”再无王者风范,而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
  实际上,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一直就存在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并因此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又牵涉到多方的既得利益,加之多种因素的干扰,司法实践中一直缺乏勇气对其进行根本性的改革。黄静案、邱兴华案、黄文义案等正好给了我们契机来审视中国司法鉴定的弊端,以活生生的形态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司法鉴定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以南海杀人案为例,黄文义的亲属已经向公安机关提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能否采纳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我们暂且不论,关于这一点,邱兴华一案中我们已经讨论了太多太多,那么即使法院这次能够“深明大义”地决定予以鉴定,这样的鉴定结论是否就值得信赖呢?事实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的是大量的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一方面,我国司法鉴定的过程相当封闭,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虽然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由专门的人员来进行,旁人无法参与,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程序上得不到有效的监督,难免会有漏洞,使鉴定人员有机会滥用权力,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也就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的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存在着公安机关“自侦自鉴”、检察机关“自检自鉴”、人民法院“自审自鉴”的普遍现象。也正是这样一种体制,使得鉴定过程常常会受到行政因素和“部门本位”意识的干涉,从而作出倾向于自己所属机关的鉴定结论。特别是法院以既是审判者又是证人的双重身份出现并参与诉讼活动,使得本来公信力就下降的法院,其审判的公正性更加受到质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