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教授在其博客上有篇短文章,题目是《少数人的权利与多数人的福祉》,她说:许多人由于长期生活在动不动抓5%的社会气氛中(例如,抓5%的右派,抓5%的地富反坏)所以缺少尊重少数人的经验和气量。我为什么要为少数人的权利说话?因为他们的权利与多数人的福祉有关。很多人不能理解我为什么要为少数人说话,要研究他们的生存状况,关注他们的利益。我认为,关注少数人的利益有两个理由:一个是为了改善这些人自身的处境——他们常常因为与众不同而受到歧视,受到欺负,其基本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个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和谐——如果一个社会不能给少数人足够的生存空间,足够的尊重,社会就不会和谐。看到李教授的这段话,我才真正了解她早年研究同性恋、虐恋亚文化,近年来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频频替一些少数人群(如同性恋、性工作者)代言的原因。众所周知,数百年来同性恋从未得到过大多数人道德上的认可,更不用说国家法律的认可。主要是因为在立法程序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是法律得以产生、通过的基本前提(以票决的方式)。
最近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第七次审议的《
物权法》(草案)交付2007年三月的全国人大表决,为了增加通过的保险系数,已派出许多干部和专家赴各地向人民代表宣讲这部法律草案,相信不久(特别是人大召开之前)各媒体将会有一个“普(物权)法”高潮。我们不要忘了,当我们多数人力挺这部法时,其实还有少数人在不断的针对该法上书,称这部法违宪、使富人带血的第一桶金合法化等等。对于这些反对派,我们应该开放、宽容、尊重的对待,而不能一味的骂死,我们也没有理由让他们闭嘴,因为言论自由。
之所以由邱兴华之死联想到少数人的权利,固然是源于邱作为罪犯只是社会的少数人,罪犯也有人权这样简单的法理,还主要因为我一直研究毒品问题,与吸毒者有些交流。我国吸毒者虽然登记的有一百多万(隐性人群约有三、四百万),但与全国人口的基数比较,他们同样也是少数人群。我发现吸毒者有些权利也往往处在保障较弱的境地。例如,有些人因好奇吸毒一、二次,并未上瘾,只由于有些部门、地方“创收”或“稳定大局”的需要,在重大节日或年终来临时被抓进戒毒所强戒。这种做法严重违反现有法规,因为这些人不仅无毒瘾可戒,而且在戒毒所接触毒友、自我标签,反而后患无穷。也没有必要把吸食摇头丸等精神药品者送到戒毒所强戒,因为摇头丸没有生理依赖。强调这方面是有意义的,据报载,在北京吸食传统毒品的人员,第一次被发现就要被强制戒毒,第二次被发现,就要被劳教戒毒。只要两次被发现在歌舞厅吸食K粉或摇头丸,就要被送到强制戒毒所进行为期半年的强制戒毒。(参见侯莎莎:《“摇头”两次将被强制戒毒》,《北京日报》2006-8-30)对于一个社会功能良好,个体素质不错,家庭背景较好的人,如果仅仅用过几次摇头丸,是否需要将此人强制戒毒,把他(她)与“多进宫”,有明显反社会倾向海洛因滥用者关在一起,实在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