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后,土地房屋管理采取了权利证书的形式,但契税仍然得以保留。1950年3月11日政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增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33不仅如此,1950年12月15日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凡在本国境内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适用之凭证,除另行规定者外,均依本条例交纳印花税。”乍看起来,土地房屋买卖应当属于“另行规定者”,但是该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第22项(典卖、转让、承顶财产契约)则赫然列明:凡典当、抵押、买卖、转让或承顶动产、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所立之契约皆属之。34据此,不动产所有权交易者同时负担契税和印花税的做法得以延续。35《
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后不久,土地自由买卖被禁止。1954年6月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对《
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停止对土地所有权转移课征契税,征收对象仅限于房屋产权发生移转的行为。由于私人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个人转让房产的现象大量减少,契税的税源几乎枯竭。361970年财政部做出规定,城镇居民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后保留下来的私人房屋,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房管部门批准,不论居民和社员、居民和居民、社员和社员,也可以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如果发生此项变动,都应凭房屋所有证件,并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按《
契税暂行条例》交纳契税,由房管局代收。37
今天,契税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在24个税种中,契税已成为增收最快的税种,预计2004年收入额将接近500亿元。在2004年10月召开的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副局长坦陈,几年来,契税的大幅增收,大大减轻了农村税费改革“减负”所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保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做出了重要贡献。38很难想象,政府会仅仅为了理论体系的纯洁与彻底便轻易放弃如此巨大的一笔财政收入。39同样不容乐观的是,当下开征房不动产税的提法甚嚣尘上,40不知那些在购房阶段承受了双重税负的纳税人是否还要为“持有”房产再次打开自己的腰包。
二、契税的征收
现实中,在交付新建商品住宅时,很多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者“委托”自己代缴契税,以此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这并非购房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表示反对的话,则以“办不下房产证由你自己负责之类”的话语相威胁。诱发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开发商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因而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对每一根能抓住的救命稻草,如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代办房产证的手续费等,绝不轻易放过。但若深究起来,现有的契税征收体制则难辞其咎。
尽管《
契税暂行条例》第
12条宣称契税的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但该条例也规定了具体征收机关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就为容许其他机构代为征收预留了孔道。1997年,在该条例实施之初,国家税务总局曾要求契税应以直接征收为主,直接征收确有困难的地区经批准才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代征。但现在的情况是,我国目前委托代征的地区远多于直接征收的地区:完全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的省份12个,大部分城市实行委托代征的省份7个,部分城市直接征收、部分城市委托代征的省份7个,全部实行直接征收的省份只有5个。41比如北京市地税局就委托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地局和乡财政所代征契税。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