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二题——以新建商品住宅买卖为中心
姜朋
【关键词】契税;印花税
【全文】
一、契税和印花税
(一)属性
契税和印花税是当下商品住宅购买者必须承担的成本支出。1具体来说,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所载房款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印花(即为自己缔结的房屋买卖合同交纳印花税),2同时要为自己的转让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行为交纳契税(税率为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 5%)。3此外,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还要按每件5元的标准缴纳印花税。4
按照目前通行的税种分类,印花税被归入“行为税”,契税则属于“财产税”,5二者性质不同,因而可以同时征收。但这种说法却是值得推敲的。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印花税(另有规定的除外)。6可以看出,印花税的行为税特征甚为明显。《
契税暂行条例》和《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都将征收契税的对象锁定在了我国境内进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以及房屋(所有权)买卖、赠与、交换上。7很明显,该税种针对的也是交易财产的行为而非财产本身。马寅初先生针对民国时期税法的著述也可以作为辅助的证据。在他的分类表中,契税和印花税并列于行为税项下,8在考察契税性质时他更明确指出:契税“实是一种不动产转移税,似与已往德国征收之不动产转移税相似”。9因此,笔者以为:契税和印花税都是行为税,尽管税率有所差别,但二者适用范围区别不大,甚至可以认为,购买了房屋的纳税义务人基于自己的一个行为向国家交了双份的税。10这种税制设计上的叠床架屋,无疑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有失公允。
(二)起源与在中国的流变
根据《辞海》的解释,契税是中国旧时对典、买田宅订立契约按价款征的税。它源于东晋的估税,辗转延续至今。11东晋的估税主要针对的是买卖田宅、奴婢、牛马。立有契约者,每万钱向官输四百,无契者,从价百抽四。双方都要缴纳。北宋开宝二年(969年)规定典买田宅应在两月内向官府输钱,请求验印,名“印契钱”。庆历四年(1044)规定每贯收税四十文。宣和后税额增加。12北宋开始由政府统一造印契书,民建田地房产交易先立草契,然后至官府誊写在官契纸上,由官府加印,同时缴纳契税。13元明清都收契税。明代的房地契税被固定为实际购买价格或是典价的3%。14明中叶以后,官颁契纸逐渐改为官府印制“契尾”,粘贴在民间所立的买卖合同上,由官府骑缝钤盖官印,以示当事人已经纳过税。这种契约文书称为红契。与之相对的是未曾缴税并加盖官印的“白契”。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