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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对邱兴华执行死刑,留下了哪些想象的空间

陕西高院对邱兴华执行死刑,留下了哪些想象的空间


李奋飞


【关键词】邱兴华案;执行死刑;死刑复核程序
【全文】
  
  随着陕西高院12月28日终审裁定维持邱兴华的死刑判决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其执行枪决,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案,在程序上已经降下了帷幕。但是,由于陕西高院没有充分考虑公众和媒体的强烈吁请,在没有给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就对邱兴华执行死刑,使得这起――2006年中国的一个最具“影响性”的案件――所引发的争论、震荡乃至质疑,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平息和消除。
  该案的确暴露出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尽管此时争论该不该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以及是否应对邱兴华执行死刑的问题,对于邱兴华本人而言,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但是,对于这样一起已经演变成为“公共事件”的案件,学者们继续予以关注,并从各个角度分析和解读这一案件,还是非常必要的。或许,它们能为中国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乃至整个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基本思路。
  事实上,包括学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之所以关注该案,甚至吁请为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并非仅仅是因为,学者比法官更悲天悯人,因而更在乎邱兴华的生死。在笔者看来,学者们所在乎的主要是,在邱兴华的二审辩护律师已经明确提出为其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后,陕西高院到底应不应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
  然而,我们却很遗憾也很愤慨地看到,陕西高院并没有认真对待并采纳辩护人的这一申请,反而,在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生效前四天,对邱兴华宣布判决并执行了死刑。给人的直觉是,陕西高院似乎在“与时间赛跑”,并有意地防止该案进入即将由最高法院主导的死刑复核程序。
  虽然,邱兴华是否被“错杀”,目前已经无法得到验证。而且,由于邱兴华已经被杀,这一案件或许将和历史上的很多案件一样,成为一桩永远的疑案;
  虽然,“错杀”的可能性未必会很大(毕竟,陕西高院的法官们由于直接接触过被告人,他们对邱兴华是否患有精神病的判断,一般而言要比根本就没有接触过邱兴华的学者更为客观。),但是,按照公正审判的标准,由于陕西高院不同意辩护律师的这一申请,邱兴华获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不仅如此,陕西高院不同意为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还是违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6条的规定,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只要该证据涉及的证明内容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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