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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该被谁理解和接受?——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符号学批判(一)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第十一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第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治理。
  第十六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可组成房屋管理组织,也可委托其他组织,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屋的使用、修缮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其次、一个案例是:
  [案情]:家住某小区7幢302室的王某在对新房进行装潢时,为了改善其客厅的采光条件,便在客厅朝南的外墙小阳台旁又自行开设了一扇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楼下住户刘某见状后,即以王某擅自在楼房外墙开设窗户对其居住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王某立即将开设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处对王某在外墙所开设的窗户进行鉴定,结论为:302室在外墙所开设的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未对整幢楼房的主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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