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主导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关键。宗教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但它是一种复杂的历史现象,常常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它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长期以来,各种政治势力一直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手段,以宗教的名义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对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会产生破坏作用。因此,作为国家重要机器的监狱,在其工作中开展一些符合监狱工作特点的宗教活动必须由来监狱主导,否则不但不能为改造信教罪犯服务,反而会使监狱成为一些敌对势力和宗教恐怖势力破坏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场所。因此,监狱必须对对来监帮教信教罪犯的人员及其帮教的内容和形式要予以提前审查,并对帮教信教罪犯的过程进行监督,等等。
3、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对信教罪犯开展教义教诲活动即讲经(不举行宗教仪式)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形式。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象征,它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法定性、严肃性和庄重性,由于在监狱举行宗教活动仪式如锣鼓齐鸣、青烟缭绕等则会干扰正常的监管秩序,也会破坏监狱执法的严肃性和庄重性,因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帮教信教罪犯只能采取讲经的形式。信教罪犯虽是信教群众的一部分,但他们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和限制,所以他们不能象社会上教徒那样自由地参加各项宗教活动或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只能聆听宗教教职人员、信徒志愿人士对他们的教义教诲和进行一些必要的宗教忏悔活动。因此,由于监狱的性质和信教罪犯人身自由的特点决定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对信教罪犯开展教义教诲活动,即讲经(不举行宗教仪式)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形式。
4、积极鼓励信教罪犯认罪服法、劝善惩恶、修己利他、抑制邪欲,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目的。在我国改造罪犯的法定目标是“守法公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开展一些符合监狱工作特点的与宗教有关的活动都要围绕我国改造罪犯的法定目标展开,这样才能达到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目的。因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要充分运用宗教教义中的道德教化内容,积极鼓励信教罪犯认罪服法、劝善惩恶、修己利他、抑制邪欲,使信教罪犯在服刑期间做一个“好罪犯”, 刑释后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为构建安定有序的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增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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