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它是打造“平安监狱”的客观需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狱安则天下安”。而要使监狱有一个安定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是由综合因素决定的,不过对罪犯来说能否有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也是影响监管改造环境的重要因素。而宗教教义和教规本身也有构建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的内在诉求和机制。如佛教主张教人向善,慈悲济世;道教提倡“道法自然,重生贵和”;伊斯兰教规定人们在人间要行善,要接济穷人;基督教强调爱人如己等。宗教的这些教义思想,有助于教育引导信教罪犯之间和信教罪犯与不信教罪犯之间建立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这将会有助于监狱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因此,对监狱来说,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是打造“平安监狱”的客观需要。
4、它是适应我国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监狱是体现社会文明的重要窗口。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构成的基本内容。目前国际上一些人权和宗教组织以“宗教信仰不自由”为由对我国宗教领域的人权制度横加攻击,如果允许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到监狱积极参与对信教罪犯的改造工作,则不但体现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入宪原则,而且使一些国际人权和宗教组织以“宗教信仰不自由”为由攻击我国人权制度的言行将不攻自破,这将更加有利于我国的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斗争。
三、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建议和对策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理解宗教及我国的宗教政策,这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观念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只有清晰的理论分析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矛盾处理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由于监狱工作在过去过分强调专政性和封闭性,许多干警尤其是监狱领导还没有学习和掌握党在新时期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加上“左”的余毒还没有完全肃清,因此至今还视宗教为“洪水猛兽”,在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方面还不敢越“雷池”一步。另外有些干警(包括监狱领导)在业务知识上连宗教的一些起码常识和有些少数民族的特殊风俗习惯也不知道,在对一些信教罪犯的管教中,对涉及的一些与宗教有关的问题一味采取“压”、“打”等做法,使一些信教罪犯口服而心不服,给监狱构建安定有序的监管安全环境留下隐患。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有许那么多群众信教,我们做宗教工作,就不能不懂宗教○13。因此,监狱管理部门和有信教罪犯的监狱有必要邀请一些国家宗教管理部门的同志和大学科研机构中的宗教专家来监狱讲授一些宗教知识和一些少数民族的特殊风俗习惯,以利于监狱干警了解党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其宗教政策,从而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也是打造“平安监狱”和适应我国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要切实改变长期以来在一些监狱干警尤其是监狱领导中存在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的看法,科学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不属于宗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提高监狱干警尤其监狱领导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有这样,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工作才能生动活泼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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