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与被告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不论其住所位于何处;或者
(2)原告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第七十二条
对于本法第七十一条所指之诉,当事人虽均为外国公民,如果原告或原告之一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而且被告同意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判决且被告国籍国法允许管辖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方有管辖权。
第七十三条
1.有关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教养的诉讼,被告住所虽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只要父母双方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或者子女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2.如果被告与其子女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并且双方住所均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3.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其他机关在决定父母对子女的照顾、教养事项时,参照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以及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管辖权。
第七十四条
1. 对于子女法定抚养之诉,在下列情形下,即使被告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1)提起诉讼的子女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者
(2)原告与被告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不论其住所位于何处;或者
(3)原告为未成年人并且是斯洛文尼亚公民。
2. 对于本条第一款未提及的法定抚养之诉,即使被告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只要原告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3. 对于配偶之间以及原配偶间的法定扶养之诉,如果配偶双方的最后共同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且原告在诉讼时及诉讼后居住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七十五条
对于法定扶养之诉,如果被告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可供支付扶养费的财产,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管辖。
第七十六条
对于子女照管、教养与抚养的决定,如果这些诉讼与婚姻诉讼或者与确定及撤消父亲或母亲身份之诉一并审理,并且依本法规定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管辖。
第七十七条
1.对于亲权的丧失或恢复、亲权的延展、指定父母一方为子女财产监护人、子女的准正以及其他有关父母与子女间个人身份与关系事项的决定,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的,只要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或仅有一人参与诉讼而且该人为斯洛文尼亚公民,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管辖。
2.对于本条第一款所指事项,如果子女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七十八条
1.宣告失踪的斯洛文尼亚公民死亡,不论该人住所位于何处,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对于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死亡的外国公民,可以依照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律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死亡。
第七十九条
1.对于斯洛文尼亚公民的不动产遗产的管理,如果该遗产处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若斯洛文尼亚公民的不动产遗产位于外国,仅当依照不动产所在国法律规定该国任何机关均无管辖权时,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方可管辖。
3.对于斯洛文尼亚公民动产遗产的管理,如果该动产遗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或者依照动产所在国法律规定该国任何机关均无管辖权或这类机关拒绝管理该遗产时,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
4.对于因继承关系引起的诉讼以及涉及债权人对遗产的请求权的诉讼管辖权,亦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与第三款的规定。
第八十条
1.对于外国公民不动产遗产的管理,如果不动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对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动产遗产的管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管辖权,但遗产人国籍国法院对于斯洛文尼亚公民动产遗产的管理无管辖权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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