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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与诉讼的法律(1999年7月8日文本)

  1.因财产权争议引起的诉讼,如果争议标的物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2.如果被告财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而且原告住所或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并证明有可能要以该财产执行判决,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五十九条
  对自然人或所在地在外国的法人提起的诉讼,如果该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有分支机构或业务负责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对因该分支机构或负责人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的业务所得引起的诉讼有管辖权。
  第六十条
  与公司、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或法人联合体设立、解散与法律地位变更有关的诉讼,以及涉及法人机构所做决定的效力的诉讼,如果公司、其他法人或联合体的所在地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第六十一条
  有关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共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的效力的诉讼,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关发明与商标申报及效力的诉讼,如果该项申报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进行,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第六十三条
  1.对于执行的批准与实施,如果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实施该项执行,
  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诉讼,如果该程序在斯洛文尼亚共和
  国法院进行,亦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1.因地产所有权争议以及因地产租赁或租金而引起的涉及地产物权的诉讼,如果该地产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2.对于以非讼程序解决的地产权利的决定,亦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第六十五条
  因动产所有权争议引起的诉讼,如果该争议产生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六十六条
  1.有关船舶或飞行器物权的诉讼以及因船舶或飞行器租赁引起的诉讼,如果船舶或飞行器注册机关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2.因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船舶或飞行器所有权争议引起的诉讼,如果船舶或飞行器注册机关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者如果该所有权争议发生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第六十七条
  1.涉及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财产的配偶之间财产关系的诉讼,如果被告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2.如果财产绝大部分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而其余部分在国外的,假如被告同意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判决,则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仅可在对位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财产做出判决的诉讼中对处于国外的财产做出判决。
  (3) 涉及本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诉讼,无论婚姻是否存续或已终止或已被查明不存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六十八条
  1.对于婚姻事项,即使被告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1)如果配偶双方均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不论其住所位于何处;
  (2)如果原告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或者
  (3)配偶双方最后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而起诉时原告住所或临时居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2.若被告的配偶一方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其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第六十九条
  对于本法第六十八条所指的诉讼,如果配偶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但最后共同住所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则须以被告在这些情形下同意由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判决并且配偶双方国籍国法允许管辖时,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方可管辖。
  第七十条
  对于离婚之诉,如果原告为斯洛文尼亚公民且本有管辖权的法院国法律未规定解除婚姻制度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可管辖。
  第七十一条
  对于确定或撤消父亲或母亲身份之诉,在下列情形下,即使被告住所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院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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