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而其财产处于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境内的,就保护该财产而言,本条第二款规定亦得以适用。
第十六条
对失踪人的死亡宣告,依照该人失踪时的国籍国法。
第十七条
1.法人的法律地位,适用法人国籍国法。
2.法人的国籍,依照其设立地国法确定。
3.法人在设立地以外的另一国有实际所在地,并依照该国法律具有其国
籍,则法人以该国为其国籍。
第十八条
1.所有权关系与其他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2.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关系,就处于运输途中之物而言,适用目的地国法。
3.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关系,就运输工具而言,适用该运输工具国籍国法,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1.合同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本法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选择可明示做出或必须可从合同条款或其他情况中推断出来。
3.协议选择法律的效力,依照所选择的法律确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的,适用与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只要案件的特定情况未指引其他法律,则认为与具体合同关系中实施特征性履行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所在地国法律有最密切联系。
第二十一条
1.雇佣合同,依照雇员按合同规定进行惯常工作地国法。
2.雇员的临时活动不得认为其在该国进行惯常工作。
3.若雇员依照合同规定不仅在一国进行惯常工作,则依照雇主所在地或住
所地国法。
4.当事人不得通过法律选择协议排除国家法律中强制性的、不需当事人选
择的保护雇员权利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1.本法所指的消费者合同,指有关将动产或权利转移给消费者以及给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合同。
2.本法所指的消费者,指为个人或自己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获取物、权利和服务的人。
3.本法所指的消费者合同,不包括运输合同以及给消费者提供的按合同规定不得在消费者住所地国提供的服务的合同。
4.不论本法其他规定如何,在下列情况下,消费者合同依照消费者住所地国法:
— 合同的缔结系因在该国的报价或广告所致,并且消费者在该国为缔结合同实施了必要的行为;或者
— 消费者的缔约相对方或其代理人已在该国接受消费者的订购;或者
— 买卖合同已在另一国缔结或消费者已在另一国订购,但以卖方此行之目的在于促成缔结此类合同为限。
5.在第四款所指情形下,当事人不得通过法律选择协议排除消费者住所地国法中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不动产的合同,依不动产所在地国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要当事人未另外约定,本法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亦适用于:
(1)确定某动产的取得者或受领者取得产品或果实权利的时刻;
(2)确定取得者或运输者承担与物有关的风险的时刻。
第二十五条
若当事人无其他约定,则交付物的方式、方法以及拒绝受领该物时应采取的必要措施,依物之交付地法。
第二十六条
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的效果,对未参与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而言,适用支配债权或债务的法律。
第二十七条
从法律行为,若无另行规定,适用支配主法律行为的法律。
第二十八条
单方法律行为,适用债务人住所地或所在地国法。
第二十九条
1.不当得利,适用已产生的、期待的或假设会产生该项得利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2.无因管理,依管理人行为实施地法。
3.因无委托使用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非归因于损害责任的非合同债务,适用引起债务的事实发生地法。
第三十条
1.非合同损害责任,依行为实施地法。若对受害人更为有利,则不适用行为地法而适用结果发生地法,但须以行为人事先本能预见结果的发生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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