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和谐的角度看,协商民主解决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及对公民德性期待的依赖;解决了多数人暴政问题和精英控制问题;解决了决策合法化,兼顾了择优与公平,并发挥出其认知功能与正当化功能。哈贝马斯的理论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根据行为者与关联世界(客观世界、主观世界和 社会世界)的不同关系,将人的行为区分为目的(策略)行为、戏剧行为、规范行为和交往行为,前三种行为只以语言为媒介和三个世界的一种或两种发生关联,只有交往行为模式把语言看作全面沟通的媒介,在沟通过程中,言语者和听众同时从他们的生活世界出发、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发生关联,以求进入一个共同的语境。
(2)协商民主的存在基础是不同于卢梭民主理论所依赖的同质社会,是一种多元社会,并依赖市民社会和政治文化的支撑。哈贝马斯从“异质性的多元社会”的前提出发,来寻求个体利益之差异基础上的共识建构的。
(3)协商民主解决了正当性问题。 首先区分命题的真理性与可接受性,其次强调程序的作用即:强调民主主体的平等参与、强调民主过程的公开性、交涉性。罗尔斯根据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将程序正义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三类。哈贝马斯在借鉴罗尔斯上述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在后形而上学和价值多元化时代,价值与真理之间是存在矛盾的。维持社会稳定的因素不再是人们之间共同认可的价值,公民的整体性不再是由实体性的价值共识来加以维持,而只是由有关合法的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共识来加以保证。 “话语的共识是真实(真理)性的判断标准。”在大家认可决策结果的同时,协商并没停止,暂时的少数可以通过辩论改变多数意见,成为新的多数。“民主的多数原则仅仅是论证过程的终止,这些过程由于决策的压力而暂时中断了……少数可以暂时接受多数的意见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为民主过程使他们能够继续或重新开始被中断的讨论,通过提出更好的论证来改变多数。多数统治的合法性力量来自于罗尔斯所说的不完美但纯粹的程序和理性。”而且协商民主并没有放弃对结果正确性的追求,因此,协商民主通过程序的开放性设置来保障对结果正确性的追寻。
(4)协商民主的表现形式为双轨民主。在协商民主制度下,公民广泛参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讨论与协商,其参与既不受规模限制,在机会的平等上也有程序和制度保障,因此在起点上保证了意见的有效表达。公共领域既产生特定的议题,并通过讨论与协商提高大众整体的理性认知能力,同时又产生公共舆论对政治活动予以监督,有利于避免精英控制的危险。
最后,冯家亮认为,关于李君如教授的观点,翟博士可能存在误读。李君如将协商民主界定为全社会范围内公民平等的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通过广泛的讨论和对话,形成共识或共同利益,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并将民主分为选举民主、谈判民主和协商民主,认为政治协商只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对协商民主的移植与创造性转化,是使协商民主与实际国情相结合的一种尝试,可能与理想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或模式不同,但对于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践是有很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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