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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公法沙龙第二场:翟小波谈“慎议民主”

青年公法沙龙第二场:翟小波谈“慎议民主”


翟小波


【全文】
  应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翟小波先生于2006年11月22晚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作了题为“为了决策的正当性——民主论脉络内的慎议民主”的主题报告。
  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翔博士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冯家亮和王书城先后进行了评议,中心各位博士、硕士研究生参与了讨论。
  翟小波博士从近些年我国知识界就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中文翻译“协商民主”或 “审议民主”的概念日趋走俏谈起,针对当前我国关于deliberative democracy民主的两种代表性理论:以李君如为代表的把deliberative democracy看成与传统代议制度相区别的并列的民主模式,以我国“政治协商制度”附会之;和以王锡锌等为代表,从行政立法和决策的公共参与困境回溯到deliberative democracy,以听证会为主的公共参与等,通过对历史上的三大民主论家族之检讨,提出并论证了慎议民主的理论基础、原则、优越性,并分析了慎议民主不同于两种代表性的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表现。
  翟小波博士认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与我国的政治协商,是全然不同的,但却被混同了。翻译不应该混淆本质上不同的概念,不应该给此混淆留下空间。他把deliberative democracy译作“慎议民主”。这可避免Deliberative democracy与“政协”的相互混同,也更符合deliberative 的本义,即“仔细慎重地思量和商议(或讨论)”,“若干人一起思量和检讨支持和反对某建议或行动方案的理由”。慎议民主论也有很多版本, 翟小波博士旨在阐发以“达成正当决策”为目的(认识论视角)的慎议民主。他试图把这种慎议民主论放到民主论的发展脉络内,来忠实地揭示其内涵。
  翟小波博士认为,历史上有很多民主论,根据对待偏好的态度,可粗略地划归三大家族。第一家族可称作“简单加总”式民主论,第二家族可称作“先转化后加总”式民主论,第三家族则混合式民主论。应该主要从人权(以人的自主性、个别性和尊严性为基础,也即通常所谓的“正义”)和民主的关系及实在宪法和理想宪法的关系等纬度,来考察这三大家族的成员。这些关系构成现代宪政的逻辑结构,界定着决策的正当性。既然慎议民主论认定,民主的宗旨是达成正当决策。这就表明,它的基础,必定是某种道德认识论;某种道德认识论也必定要求在公共决策上践行慎议民主,同时又规范着慎议民主的条件和范围。为阐明慎议民主论,就须先表明作为其基础的道德认识论。如Nino所说,Rawls和Habermas各自的道德认识论,分别接近了正确立场,但却都忽略了某些重要方面,正确的道德认识论恰处于二者之间。正是这种认识论,内在地要求和规范着慎议民主。可以分别归纳出三种关于正当决策的本体论(关于其构成)和认识论(对它的认知)命题。首先三种本体论命题:B1若某决策满足了内在于普通个体的实践推理的形式假定,它就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若某决策可被无偏私、理性和了解相关事实的每个人所接受,它就是正当的。B2若某决策满足了旨在谋求合作、避免冲突的对话实践的形式或程序性假定,它就是正当的。B3若某决策是依照关于论证的某些程序性限制而展开的道德讨论实践的事实上的共识,它就是正当的。其次是是三种认识论命题:R1 要认知正当决策,只能经由个体反思。与其他人的讨论,有助于个体反思,但利害相关者最终必须依照个体反思的结果来行动。R2 主体间讨论是认知正当决策的最可靠程序:观点的交流和论证,不仅扩展了个体的知识,揭示了推理的谬误,还能促使讨论者无偏私地关注和理解每个利害相关者的要求。但通过个体反思,某些人也可能认知正当决策,但这种方法不如集体讨论可靠,因为他很难无偏私地体认其他人的利益。R3 集体讨论和决定,是认知正当决策的唯一渠道。由于条件的限制,独白式反思总易受到自私偏见的腐蚀。立场互换、以己度人、将心比心,听起来很美,但实际上却行不通。只有理性、自由、宽容、平等和广泛的实际讨论,才是认知正当决策的可靠途径。这些无疑要求,正当决策,就是一切利害关系者依照无偏私和理性原则,在自由对话后,所达成共识的决策。这种原始的道德交谈和决策过程就是慎议民主的理想形态。其中,(1)一切利害关系者皆有参与决策的平等资格;(2) 对话必须是平等和自由的;(3 )决策必须以共识为基础,这些皆是无偏私原则的要求;(4 )对话是理由的否定和肯定的交互过程,旨在转化偏好,这是理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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