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意原则抑或交付原则
(一) 合意原则
1. 合意原则的基本原理
根据合意原则,财产所有权因当事人订立具有所有权转让意思的合同而由转让人移转给受让人。
合意原则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首创。这个原则在《法国民法典》的财产法和
合同法的各种规定中均对这一原则进行了一致清晰的表述。《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得因.....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另外,《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 、买卖合同 以及赠与的接受 这三个条文的规定也明确表明,即使财产没有交付,财产所有权仍然发生转移。比利时和卢森堡采纳了《法国民法典》的解决方案,意大利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意大利民法典》第1376条)。
英国的货物买卖立法也采用了合意原则,尽管它采用了差异更为明显的方式。《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 将合同区分为绝对买卖合同(absolute contract of sale)和附条件买卖合同(conditional contract of sale)。绝对买卖合同是一个买卖,即出卖人把货物的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就转移给买受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其实只是一个买卖的合意,基于该合意出卖人同意在将来某一时间或在某种条件下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显而易见,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买卖合同属于何种类别有重大影响,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是判断买卖合同种类的关键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其意思,则法律就根据一些客观事实作出推断以弥补合同中的意思欠缺,最为重要的确定当事人意图的依据就是第18条中规则1的规定。如果是一个不附任何条件的买卖合同,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发生转移 !
2. 关于合意原则的补充规定
英国法和意大利法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要晚得多,它们的法律规定中对合意原则有三个颇有用处的改进规则值得注意,这三个改进规定在法国法中也有所暗含,所以可以说,在每个采用合意原则的国家里这些规定都被接受。
(1)英国和意大利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合意原则只适用于特定物的所有权转让 。而且,这种规定的内在逻辑是以订立合同时 该特定物必须存在而且必须属于出卖人所有为先决条件 。
(2)英国的法律规定特别强调当事人转让所有权的意思的重要性 。这个规则的一个重要适用方式就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根据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直到全部付清了货物的价款(或履行了其他债务)时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准备在此将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因为它涉及担保物权的广阔领域 。
(3)意大利的法律规定中明确要求当事人的合意必须合法有效 。
3. 合意原则的适用
根据合意原则而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受一些限定条件的约束。不考虑这些限定条件就不能把握合意原则的真正适用范围。
(1)种类货物(generic goods)与未来货物(future goods)
如前所述,根据合意原则而发生物权变动只有在适用于特定现存货物时才能有效 。种类物的所有权只有在划拨在合同项下(appropriated to the contract)以后才转移给受让人 。如果买卖的货物要通过独立承运人运送给买受人,那么通常认为在交付给承运人时货物被划拨在合同项下 ,这通常被视为是把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占有。未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则与种类货物的转移规则基本一致 。
(2)对内效力(effect inter partes)
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发生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完全的效力。法国关于买卖的法律 对此规定非常明确,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中也可以间接地推导出这一结论 。然而,对于第三人而言,情况就大相径庭了。
(3)对第三人的效力(effects vis-à-vis third persons)
根据合意原则的规定,仅依当事人意思而无需交付所有权即可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发生转移 ,这显然意味着所有权转移不能对第三人发生完全的效力。事实证明的确如此。目前,所有的法国法学家对所有权转移在当事人之间和对第三人的效力均加以区分 。我们将连续讨论在标的物因合意而发生所有权转移以后,占有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不占有标的物的买受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以及出卖人或买受人破产时所有权转移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