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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视野下的中古法制研究——《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序

历史学视野下的中古法制研究——《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序


张国刚


【全文】
  历史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是学术界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前年《历史研究》编辑部为纪念创刊50周年举行座谈会,就是以此为主题。这些年许多历史学出身的学者,博士毕业后到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去从事法制史或法律思想史、社会史或社会思想史、经济史或经济思想史、政治制度史或政治思想史等方面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就自然而然地在实践中要面对历史学与社会科学的学科沟通问题。岳纯之博士就是其中的一员。
  研究法制史,要求我们用法律学的概念和范畴来认识和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就“民法”的概念而言,这是近代的舶来品,但是,就民事法律所要处理的问题而言,在古代中国当然也是有丰富的案例。比如,本书所处理的婚姻问题、财产继承问题,契约、借贷与侵权问题等等,虽然唐代没有相应的《婚姻法》、《物权法》等等专门法典,但是,在唐朝的律令格式和诏敕之中,在官府判案的文书中,却不乏类似条款和法律规定,用以处理民间的类似法律问题。把这些资料爬梳出来,整理出来,进行讨论和研究,需要良好的历史学文献训练,也需要良好的法律学理论训练。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既需要面上的法律学知识,也需要纵向的历史学知识,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制史研究构成了一般法律学研究的重要基础的原因所在。
  从实际情况而言,法制史是一门历史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由接受历史学训练的学者研究法制史和接受法学训练出身的学者研究法制史,应该说都是正途出身。前者接受文献史料的训练比较充分,后者接受法学理论的训练比较系统,可以说各有所长、各有千秋。但是,比较而言,由于中国古代历史资料浩如烟海,许多法律文书的文字又相对而言比较艰深,因此,历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史文献比如《唐律疏议》、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等都是历史学者整理的。同时,由于法律制度涉及到古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制史研究者对于古代历史文献的掌握决不能仅仅限于已经整理过的法律古籍。假如法制史研究不是从第一手资料出发,而只是从别人发掘的历史资料入手,借用现代法学概念、名词装饰一番,势必难以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学者应该具备系统而良好的古代历史和文献的训练是不言而喻的。
  十年前,纯之在南开大学历史系攻读博士学位,接受过良好的历史学专业训练,对于唐代文献尤其熟悉,曾出版《唐代官方史学》的学术专著。毕业后留校到法学院(原称法政学院)从事中外法制史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与法学院同行朝夕相处,研习法学原理,浸润七载,这部《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的新著就是他由史学入法学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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