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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难的成因及解决对策探析

  还有,各部门之间配合困难,导致执法难以收到预期效果。按照法律规定,土地违法者拒不履行由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生效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只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现行财政包干的财政体制下,执法活动直接涉及各部门的经济利益,经费的支出成为制约各部门配合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建筑的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要求执法部门先行垫付。案件执行后,执行经费往往难以收上来,造成执法部门为违法者承担执行费用的局面。另外,罚款是执法主体对土地违法者一种有效的经济处罚手段,但在执法过程中,各执法部门为了多创收,难免出现执法人员与违法人员“讨价还价”、协议处罚的现象。更有甚者,有时违法占地的费用还低于正常审批所要花的费用,由此导致了罚款在事实上失去本来的意义和作用。
  尽管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有关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的条款,但由于土地执法难,真正受到处罚的违法者寥寥无几,很多时候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至于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有的土地违法者竟然成为振兴当地经济、造福一方的英雄或功臣,实在颇具讽刺意义!
  三、土地执法难的对策解析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对于土地执法难问题,不能天真地以为通过一两条措施,比如垂直管理、赋予直接的行政强制权等等,就可以即刻得到解决。依笔者浅见,土地执法必须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范畴,要努力建立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土地综合执法的新路子。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说,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绝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严格的土地立法制度层面,还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土地执法制度,使违法批地、用地者真正受到应有的惩罚。
  1、从大的方面来说,首先要努力抓好我国行政执法环境的总体建设,尽力改善当前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弊端。目前,我国的执法整体环境还不尽人意,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差甚远。国务院去年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勾勒出未来十年我国法治行政的蓝图,对于土地行政执法来说,整体上的行政环境的改善无疑会给其带来积极的作用与便利。
  2、大力加强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1998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宣传既要有形式,又要有内容,要克服以前宣传过程中的毛病与问题,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工具,诸如报刊、电视、网络等;要突出宣传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土地法制观念和土地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利气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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