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之认定规则

  一般而言,房屋建设工程合同中均会约定工程价款,这不仅因为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对此《合同法》第270条,《建筑法》第15条第1款设有明文规定。而且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荐使用,实践中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大多根据该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设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就是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条款。当然此处的工程价款认定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建设工程合同为有效合同,或者说即使合同部分无效,但工程价款合同是有效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做法。
  根据工程价款约定的具体方式不同,相应的认定规则也会发生变化。工程价款约定的方式一般包括三种:固定价格、可调整价格和成本加酬金。对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2条有明确规定。现分别说明这三种确定工程价款方式的认定规则:
  一、固定价格之认定规则
  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如果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则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当事人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约定的,则应按约定的方法来认定。对此是固定价以外的部分,应当另行确定工程价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