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宪法是否是总章程的问题。
众所周知,依
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一般都有一个章程的,作为这个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只要这些章程规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的效力是肯定的,而且是这个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管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才能体现出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把这个公司扩大到一个国家,这个国家的
宪法就是这个国家总的章程,作为一个独立主权的国家,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则,在总的章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照顾其历史特殊的条款,但这并不能对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总的章程的法律地位造成任何影响的,
宪法的总体宏观上的指导性的不容否定的,
宪法的总章程的法律地位是不能改变的,至于李文中提到的执政党地位和政策性规定,只是作为我国宪法总章程中的一个具体条款,顾及到中国目前的特殊情况,但这毫不影响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作为其总的行动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
五、
宪法审查问题至少在中国目前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的,当然从法理上说应该使
宪法能置于司法程序中,特别是能进行司法审查,依据
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精神等作具体的法律条款等作司法性的审查,这当然是一个法理上的进步,这个步骤当然至少在目前的中国不能太快可以慢慢地来,待时机成熟再来考虑
宪法审查化的问题。
六、
宪法条款作为司法判决依据的问题。至少目前的中国还没有明确地确立
宪法的具体某个或某些条款可以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而且一些传统观点是主张
宪法具体条款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的,就笔者认为,这种考虑可能主要是基于
宪法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是确立宏观意义上的基本原则、制度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可操作性的,无法作为三段论中的一般性规则,即小前提,
宪法的具体条款在法的直接适用上不能发挥实际的作用,因此,
宪法条款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至今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了好多起直接引用
宪法具体条款的案例,是对现实传统观点的一种巨大挑战,这种司法裁判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依据,这是可以肯定的。可是,这种情形在目前的中国还缺少一些内在和外在客观条件,需要随着时机的发展而逐步成熟,不能操之过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