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
宪法的产生程序上,李文从权力和权利的制约方面进行解释,“形成了权力和权力的平衡和制约机制,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机制,为了固化这种机制,
宪法就呼之而出了。”笔者认为,
宪法的最初形成并不是简单的权利制约权力的过程和结果,而是主权者为了统治国家,而且是为了长期稳定地统治国家而不得不制定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这种纲领性的法律规则形式对于保护主权者的利益是相当有效用的,不论社会主义
宪法还是资本主义
宪法都在很大程序上限制了国家机器的恣意行为,保护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等,从而也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广大人民利益。不论是权力制约权力,还是权利制约权力,目的都是限制权力的滥用,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更具体来说,
宪法是保护公共利益还是保护个人利益没有明确的界限,是公权力主体的行为规范,还是私权利主体的行为规范,也是没有明确的界限的,也不可能区别得非常清楚的,既不可能是一部简单的公法或者私法,也不能说的主要是一种公法或者私法,也没有必要划分
宪法是公法还是私法,也不是可能对
宪法进行划分的,更没有必要对
宪法是公法与私法进行划分的,的确对此划分没有法律意义的。进一步可以推出,不存在公法产生私法,还是私法产生的问题。
三、
宪法的形成原因方面,根据前面的一些论证并重新思考,特别是到了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时期,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达到了相当成熟的阶段,但为了防止封建势力的复辟不得不制定确认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根本性的成文法律纲领,确保资本主义的胜利的革命成果,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从这方面来说,
宪法有产生的初步基础。同时,广大受统治的广大劳动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要求制定
宪法保护自己的权利,统治阶级为了更好地能维护自己的统治,又要满足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在
宪法中也需要确立一些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的条款。因此,
宪法的产生至少要从这个两大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和平衡,其实,近现代意义上的进步
宪法是一部基本权利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