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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重新认识宪法》

重新认识《重新认识宪法》


胡利明


【关键词】宪法;重新认识宪法宪法基本问题;宪法再思考
【全文】
  昨日,北大法律信息网刊发了李明强的《重新认识宪法》一文,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提出了几个较为有争议的问题,但笔者经过思考,不能认同李文所持的观点,甚至需要《重新认识<重新认识宪法>》,在此,为了表明笔者立场,针对李文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
  一、宪法是母法与否的问题。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根本法,是其他法律产生的指导性原则的立场肯定的,这种根本性的法律地位体现出一国宪法本身的重要性,其基础性的、具有战略影响性的宪法对普通法律的产生、运行等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从宏观方面理解宪法的重要性的。而李文中从多个方面论证宪法不是母法的理由,难以让人置信。“没有宪法这个母亲之前,存在不存在法”,根据这点,李文的意思是在现代意义上宪法之前已经存在了法,宪法是法产生多年后才有宪法的,宪法并不是法的母法,而宪法却是法的子法,法是宪法的母法,这是笔者从此论点中推论出来的。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目前字面意义上的法与近代成文与非成文形式宪法的在具体的产生时间是存在先后顺序的,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宪法作为母法的地位,不能以自然社会中的母亲和孩子的先后关系来确认宪法和普通法产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先存在的母亲是后出生孩子的母亲是没有任何疑问的,排除社会属性不说,从完全的自然属性上说,先存在的是后存在的母亲,反之是孩子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因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存在的时间要比一般意义上的普通法存在的时间要晚,就否认宪法作为其他普通法母法的地位是没有任何根据,毕竟宪法并不是自然意义上的先存在的母亲,普通法并不是自然意义上后出生的孩子,这种类比犯了不能理解宪法和法的基本价值精神、基本价值取向的所造成的,比较孤立地而且是片面地认为以后出生的宪法不能作为先存在的普通法母法,这种理解是没有从宏观上理解到宪法精神情形下发生的。笔者认为,宪法作为普通法的母法,主要是源自于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所确立的根本性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等,作为这个国家得以正常运行的最基本的纲领性保证,任何近代意义国家的产生或早或晚地都会制定不同形式的宪法,并且依此宪法制定出能够具体适用的各种单行性的法律,在这种意义上说,宪法从基本宪法精神上说是普通法上基本原则,是普通法的立法根据,基本的普通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和细化,特别是在法的具体适用方面起宏观指导作用,普通是宪法的更进一步深化和运用。不能套用具有自然属性的母亲和孩子的自然时间上存在的先后顺序来解决宪法和普通法律的产生问题,据此来确立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母亲”和“孩子”的关系,这至少是个逻辑上的错误,更上宪法精神理解上的错误和不足。因此,宪法作为法的母法的法律地位是不能改变的,也是不能怀疑的,否则,一国的法律将是不能形成紧密的体系,法的体系化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将影响到一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故此,宪法是其他普通法的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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