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合会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1、审时度势,及时明确合会的合法性地位。《论语•子路篇》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对合会的法律规范必须从为其正名开始。为合会正名,实在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首先,以内源性融资和非正式金融手段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不仅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特征,甚至在发达国家也不例外(林毅夫 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2003)。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与成就离不开内源性金融的支持,为合会正名,不仅能够使合会的融资功能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而且能够将之纳入宏观调控的视角。其次,合会是台湾地区人民的习惯性融资手段,合会合同也已正式写入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之中,因此,为合会正名,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投资吸引力、亲和力。第三,民间金融的发展,已获得中央政府的充分肯定,为合会正名已不存在政策性障碍。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应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对民间融资行为应全面分析、正确认识,并加强规范和引导,以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报告》认为,一方面,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并能与正规金融形成互补效应。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容易受到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产生资金流动的盲目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也容易出现金融风险,进而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因此,对民间融资应加强政策引导,规范其运作,建立民间融资监测通报制度。这一切,自应从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开始!
2、固化合会的运行模式,确保合会作为特定团体内部成员之间互助合作型资金融通手段的本色。在实践中,合会之所以被视为灰色甚至是黑色金融,其根本的原因主要在于合会会首的地位、作用与目的与其固有的地位、作用发生了背离。其主要表象是:(1)会首召集合会不是出于自身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所需,而是以营利,甚至是获取暴利为目的。从而使得会首的地位与作用不再是团体内部成员间资金授受的桥梁,而成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中介,成为《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3条所指称的“非法金融机构”;(2)合会金的流转背离了合会的固有运作方式,不再是会员之间依合会规则轮流取得一次合会金,而成为会首与各个会员之间单线性的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承诺,从而具有《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
4条中所指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性质。因此,维系合会的合法性质,就必须固化其运行模式,保持合会的互助性、非营利性、社员性、民间借贷性,将之作为合法与非法、真合会还是假合会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