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会运行的常见变异与偏差型态
虽然合会制度设计的本身并不存在倒会的必然性风险,但在现实生活中,对合会进行恶意的或不当的运用,或者挂羊头卖狗肉,以合会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从而导致倒会,危害金融制度与秩序以及当事人财产安全,进而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的事件却所在多有,其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挂羊头卖狗肉,以合会之名,行金融投机倒把之实。“抬会”即属此类。一般认为,“抬会”属于合会的一种,但笔者认为,“抬会”与合会在性质上风马牛不相及,充其量只能算是合会的一个变种。下面对抬会案例进行分析,素材来源于学者对温州地区抬会的实证考察[10] :
(1)会脚一次性付给会首30800元(第1个月),从第2个月开始会首每月付给会脚9000元,连续付10个月(共90000元),从第12个月开始会脚每月付给会首1500元,连续付90个月(共135000元)。
(2)会脚一次性付给会首11600元(第1个月),从第2个月开始,会首每月付给会脚9000元,连续付12个月,从第14个月开始会脚每月付给会首3000元,连续付88个月。
(3)会脚开始一次性付给会首5 万元(第1个月),第2个月开始会首每月付给会脚0. 9 万元,连续付8个月。
(4)会脚一次性付给会首11600元(多数为12000元),第2、3 两个月(后改为1 月两次) 会脚即可从会首处连本带息得到18000元(每月9000元) 。此为短会,如乐清叶三凤案。
在上述四个案例中,(1)(2)可归类于会主与会脚相互之间分期还款式借贷,(3)(4)可归类为会主对会脚分期还款式借贷。从经济上分析,案例(2)中,会主必须在第一年里将11600元变成108000元,即资金收益率必须达到9倍多才能履行其分期还贷的义务。在案例(4)中,设会主利用借贷资金的月营利率为x,则只有当[11600×(1+x)-9000] ×(1+x)≧9000,即只有当会主的月营利能力高于40%时才有可能维持会的存续,会主必须具有年营利翻五翻的能力才能保本,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性不言而喻。显然,会主通过正常的经营渠道不可能维持会的存续。因此,对会主而言,唯一的路径便只剩下发展新会员,把新会员的钱付给老会员,将新新会员的钱付给新会员,并由此构建一个会主由会员拾,老会员由新会员抬,新会员由新新会员抬成金字塔形的会系结构。但依计算,案例(2)中,抬第一批次的会员需要2名第二批次的新会员,抬第二批次的会员需要7名第三批次的新会员,……,依此类推,第十二批次必须有691名新会员,第十八批次必须有20833个会员才能维系一个会的运转![11] 可见这种抬会的存续,需要有永不穷竭的诚信的新会员的支撑,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抬会的倒会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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