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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合会”及其规范化问题研究

  合会,是众多民间金融方式中的一种,从经济层面分析,合会是团体成员内部相互之间轮流存储与借贷的互助性金融方式,域外命名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恰如其分地将其社员性、轮流性、存贷功能性等特性精练地表达了出来。从法律层面观察,合会则是一份由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互约交付会款及获取合会金的多方契约,或仅由会首与各会员分别为上述约定的多份具有牵连关系的双方契约。[3] 合会的制度功能,在于为小团体内部成员提供互助性资金融通管道,一方面可盘活会员的闲散资金并使之增值,另一方面又可同时使特定会员得到融资,满足其生产、生活方面的紧急资金需求。从制度设计本身看,合会应该能够在金融供给方面对农业以及中小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在福建民间金融史上,合会是一种习惯性存在。根据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组织的民间民事习惯调查,连江县有“银会”习惯、厦门市有“义会”习惯,功能在于“恒有企图营业而无资本,爰集亲朋戚友创立一会,以其会金充当资本者”,即利用合会机制解决创业的初始资本问题[4] 。以合会方式筹集创业资本是合会恒久的主要制度价值之一[5] ,这一点由前引福建省2004年450亿元民间融资中生产性融资的比例高达98.2%便可见微知著,虽然我们暂时还未统计合会在民间融资中的份额。另外,根据学者的考察,在巴黎创业的温州人中有不低于90%的人首先是依靠“会”来补足其初创资本的。[6] 可见,合会的融资功能具有非常强的适用性,对其兴利除弊,加以适当的运用,应该能对海岸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资金供给问题的解决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合会的基本运行模式——对“正宗”合会的厘定
  合会虽然有有息、无息之分,存在着轮会、摇会、标会之别,但以有息的标会最为常见。以厦门民间“义会”为例,合会运行的一般方式如下:“义会”的创始人称为会首,其余均为会脚,会脚至多不得超过三十名,各出同数会金若干,交与会首收受,每月投标举会一次,以标贴利息最多者为中彩,其中彩即将各会脚所出会金收去,嗣后每遇举会,只将前收额定会金按期交与会东,不能再行标贴利息以期得彩,未中彩者,届期仍集会所,重行投标。[7] 也就是说,首会合会金一般由会首无息取得,尔后各次会则由活会会员通过利息投标方式来决定合会金的属主,会首和每位会员有且仅有一次取得合会金的机会,会员未取得合会金前为活会会员,于每次会向会首缴交约定会款,取得合会金后为死会会员,须自次期会始在缴交会款之外需同时缴交自己标会时承诺的标金。
  在操作上,根据会员缴付标金的方式,可将标会区分为内标制与外标制两种。内标制,也就是标息先扣制,系指会员得标时,其它活会会员在其交付的会款中先将得标会员所出的标金予以扣除的制度。如会款为10000元,A以1500元标息得标,则其它活会会员实缴会款为8500元,A则自次期开始每期缴付10000元会款。相反,外标制则为标息后加制度,即会员得标后,其它活会会员缴纳的会款与约定额相同,得标人则于次期开始依照得标时所出之标息加上约定会款为缴纳之制度。例如上例A以1500元标息得标,则其它活会会员必须缴付会款10000元,而A自次期开始则每期缴付11500元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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