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财产保护的法理基础
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认为,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物权模式与债权模式,但物权请求权模式优于侵权责任模式。崔建远教授认为,以侵权责任模式取代物权请求权模式,将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的制度中分割出来,放置于侵权行为法中,作为侵权责任的方式,有诸多不妥。如,在后者,它们起不到一般担保的作用,不符合民事责任的“一般担保”的性质;只能适用债的平等性原则,而无法适用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对物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利;受诉讼时效制度的制约,这样在人格权和知识产权领域就会导致违背伦理和违反社会秩序要求的后果;会导致物权的虚化,等等。认为,若规定为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方式竞合模式,将会导致侵权行为法内部的矛盾。
台湾辅仁大学陈荣隆教授对物权请求权的台湾地区解读进行了评述,认为物上请求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物上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与占有的请求权,狭义物上请求权则指物权请求权,它一般规定在所有权下。台湾地区的物权请求权与日本、美国相比,适用范围要狭窄得多。物权请求权是否为物权之一般效力目前在台湾争议较大,学界采肯定说,而实务界却采否定说,但台湾地区的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采纳了学界的观点。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另一争议是,它是否有消灭时效之适用。陈荣隆教授介绍说,根据台湾地区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登记的不动产其物权请求权无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
福建师范大学杜力夫教授对财产保护进行了宪法学的解读。他认为,
宪法确认的政治权力的归属,取决于社会财富的归属。统治阶级必须通过
宪法来确认和保护自身在占有、控制和支配社会财富方面的优势地位以巩固其政权。依据
宪法制定的民法或物权法所确定的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从法律层面上看,符合
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从政治层面上看,也是为实现上述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而设计的。当物权法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无法实现上述统治阶级的政治目的时,则为“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