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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峡法学论坛——两岸经贸合作与权益保障”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首席副检察官沈仲平认为,目前大陆有关涉台政策和立法秉承了和平发展和鼓励合作的方针,给予了台湾同胞超于外国投资者的特殊国内投资待遇和优惠,但目前台湾地区关于两岸经贸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公权力为借口,对两岸民间正常经济行为施加多方面的行政管制,不利于两岸自由贸易的发展和合作。沈仲平认为,为了完善法律机制以全面规范两岸间区域合作关系,大陆和台湾地区应当在目前相互认可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执行在法律和程序上作出安排,保障两地民众的合法权益。
  亚太法律协会会长、香港邝家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邝家贤认为,投资自由化是区域合作中的大势所趋,但两岸四地投资自由化的实现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内地可以通过实行产业逐步自由化、逐步放松外资审批制、统一内外资政策、消除差别待遇等措施来具体应对。
  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投资者权益保障
  与台湾地区一衣带水的福建是两岸经贸合作的最前沿平台,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为党和国家所肯认与支持的区域经济战略构想。创建或者完善良好的制度软环境来吸引、鼓励台商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并以较好的法治环境对其投资权益进行保护,成为本届论坛的热点之一。
  上海财政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对大陆地区就促进与保护台胞投资的法律制度及其效应作了分析,同时还就台资在大陆地区的投资在地域分布与行业特点进行了实证分析,并以此为支点,建设各地应当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与《台胞投资保护法》相配套的地方性台胞投资保护法规,使台商投资法规更为具体、充实,从而更好地规范台胞投资,保护台胞投资的合法权益。
  山西财政大学法学院马跃进教授认为,大陆地区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的合作社立法经验,采用综合立法模式而非分业立法模式,制定一部比较适宜的合作社法以促进两岸的农业经济合作。
  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荣文副研究员从对台湾地区合作社的发展历史的分析出发,认为台湾农民与农业已经形成对合作社的制度性依赖;海峡西岸经济区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两岸农业合作的最大平台与桥头堡;因此海峡西岸经济区应该提供合作社制度供给以因应这一两岸农业深度合作新形势。为此,陈荣文以国际社会公认的合作社定义、原则与示范法为基点,并结合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法特色,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合作社立法设计了一套结构完整的制度框架。
  福建省委党校林红教授就海峡西岸经济区内部产业转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内部产业转移呈现出三种主要模式:渗透式产业转移模式,如长泰、福鼎;跳跃式产业转移模式,如长汀、诏安;民资回归式产业转移模式,如长乐、莆田。这些模式为福建其他欠发达地区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提供了经验。对域区产业转移,林红教授认为:1、区域产业转移的根本动因是产业发展的阶段性落差和商务成本降低;2、产业转移有路径依赖,产业转移承接地最好以当地有一定基础的“适宜产业”、“良性产业”为对象;3、政府应该在产业转移中发挥引导作用,以控制风险。为活跃区域内部产业转移,必须完善对民营企业权益的保障措施;开设私募资本交易市场,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完善民营经济投资服务环境,为民营投资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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