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峡法学论坛——两岸经贸合作与权益保障”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陈荣文;郭碧娥
【关键词】海峡法学论坛;会议综述;侵权法;区域合作;海峡西岸经济区
【全文】
2006年8月18-19日,“2006年海峡法学论坛——两岸经贸合作与权益保障”学术研讨会在福建省福州市西湖酒店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福建省文化经济交流中心、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省法学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香港律师协会、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台湾华冈法学基金会共同承办,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办。来自内地、香港、台湾的200多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论文140余篇。会议围绕主题“两岸经贸合作与权益保障” ,在紧张有序、严谨活泼的学术报告与研讨中进行,就区域合作机制的法律制度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作了多层面、多维角的探讨。现将其中主要观点简概如下:
一、区域合作机制中的法律问题
中国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姚思远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的起源与结构入手,认为ACFTA的建构与完成将使之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域,将对WTO架构下的世界区域经济以及两岸经贸关系形成冲击,两岸经贸关系也因之充满变数。但是,基于东盟各国间一致性的不足;中国与多数东盟国家在出口市场上的直接竞争;以及东盟与中国间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尽完善等因素,ACFTA能否如同所预期的那样促进各国的经济成长,仍有待观察。尽管如此,ACFTA将对两岸间的经贸关系形成强烈冲击却确定无疑,譬如,对大陆出口的台湾商品的比较优势将因为ACFTA各国间关税之降低而受到重大影响。为了避免台湾企业为求发展而选择将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作为投资目的地,从而成为大陆经济竞争对手国的助力,两岸间有必要建立适当的经贸机制,促进两岸良性互动。对此,姚思远院长认为可有三个选项,即:1、两岸直接建立自由贸易区(FTA)或“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2、由港澳与台湾建立FTA或CEPA关系;3、两岸与第三国或港澳共同建立FTA或CEPA关系。在三个选项中,第二项既不会对“一个中国”原则形成直接挑战,也不会混淆现存的国际关系,值得两岸进一步探讨其可行性。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非教授认为,目前台湾经济出现的经济不振、生产萎缩、投资下滑、消费疲软与失业率攀升、收入差距拉大、财政赤字增加、通货膨胀显现这“四低四高”现象,不仅是经济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它同时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因为,台湾地区当局大陆政策的僵化是造成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未来台湾经济要从“谷底”跃升,就必须充分发挥自己与大陆间的地缘、人缘、血缘等先天优势,有效地利用大陆地区在劳动力、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与大陆经济形成互补互利、共同繁荣的发展格局。对此,李教授认为,大陆方面应当紧紧围绕着“有利于两岸人民共同利益、有利于两岸关系互动发展、有利于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中心思想,灵活、务实地推动经贸交流政策,积极探寻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首先,“不以政治分歧去影响、干扰两岸经济合作”;其次,推动两岸经贸交流正常化,解决经贸关系中的实际问题。再次,推动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适当让利于台湾同胞;最后,积极引导台湾与大陆进行有步骤的经济整合。
西南政法大学杨树明教授对大陆资本进入台湾地区的途径与法律模式作了分析,认为促进陆资入台有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途径,国内途径包括政党间政治谈判和民间团体间事务性谈判;国际途径则主要是指利用WTO提供的交流平台,援引WTO多边规则中关于调整投资的相关协议(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这需要良好的机制予以保障,杨教授为此设计了几种可选模式:1、一致性立法模式;2、CEPA模式;3、局部试点模式,在建立大陆与台湾地区CEPA的时机尚不成熟时,可以先建立闽台自由贸易区,以局部带动整体,以贸易带动投资;4、投资协议模式,仅就两岸投资事宜签订双边投资协议。这几种模式实现的难度是逐步递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