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而言,组织或参加合作社,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能够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参加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或购买合作社,农民可以大幅度地提升其购买能力,可以购买大型的生产资料,如农业机械,加工设备等,降低独立购买这些设备的消耗成本。可以通过统一地批量地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如饲料、燃料、化肥、种子等,从而获得较低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折扣。可以较好地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可以联合引进、使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与服务,降低单个农民使用这些先进技术与服务的成本。二是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农民买卖农业产品的费用,主要包括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交易合同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和执行违约制裁的费用,等等。显然,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与农产品的销售中,交易次数与交易成本成正比例关系,交易量与交易成本成负比例关系,通过合作社的集中交易能够减少交易次数并提高次均交易量,从而大幅降低交易的成本费用。三是能够实现农产品收益的最大化。通过合作社,农民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所行销的农产品的市场行情与供需状况,能够整体性组织化地规模化地进行市场活动,从而提高谈判地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另外,通过与合作社的交易,农民还可以基于该交易从合作社获得利润分配;透过合作社对产品的加工增值,农民还可以获得合作社的利润分成,从而实现自身产品利益的最大化。四是能够统一技术标准,创造产品品牌,实现规模效益。通过合作社,农民能够在统一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产品的规模效应,提升自己的产品形象,进而创造自已的产品品牌,使自己的产品产生品牌附加值,提高产品价值。五是能够提高农民素质。合作社是一个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的自治性组织,农民参与合作社,不仅能够得到相关的培训与教育,获得相关的产品与生产信息,而且,在参与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过程中,农民的市场意识、合作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等为农村经济社会政治生活所需的各种素质都能够得到锻练与提高,关心社区等良好的社会风俗也能够在一定程序上得以形成。[5]总之,合作社是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农业产业组织的主要载体;通过合作社,农民能够大幅度地提高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能够参与到并影响着农村社区的发展进程。[6]因此,农业合作社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基础。
台湾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和/或合作社制度的利用有着一百多年的历史。台湾农业合作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00年台北县三峡镇由一些佃农发起的农会。此后,随着各地的效仿,台湾农会的业务与职能也由向地主提出减低地租要求、保障佃权而逐步扩大到购买农用品、经营农业仓库与农产品运销等活动。1908年,台湾总督府公布“台湾农会规则”,将农会由农民自愿发起、自由结合的团体转变为由政府强制性组织、农民必须加入、实行分级管理、服务于政府农政事务的会社。几年之后,因应台湾地区当时农业生产资金严重短缺的现实,以信用合作形式出现的台湾农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对此,台湾总督府于1913年移植日本“产业组合法”形成“台湾产业组合规则”在台实施。到1940年,台湾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达到鼎盛,台湾90%以上的乡镇均设有信用合作社,基本上是一乡一社,且多数信用合作社兼营农用物质供给、农产品运销以及农业仓库与农用机械共同利用等业务。1944年二战结束前,日本殖民当局发布“台湾农业会令”及其实施细则,将原有的农会、渔会及农业信用合作社合并为一个单元性的农业组织,即农业会,并将该组织改为省、县、乡三级制。[7]1946年国民党政府接管台湾后,在接管原合作社财产的同时,依当时大陆地区体例对合作社进行改组,将原各级合作组织改组为各级合作社,把农业会改组为合作社和农会,并指导合作社实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制度,配合公地放领政策,指导农民组织合作农场。经改组后,台湾合作社存有乡镇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渔业合作社,青果合作社,其他合作社等类型。 1949年2月,台湾省当局因乡镇合作社与农会之间业务交叉,且互相竞争,常有纠纷,故决定将乡镇合作社并入农会,同年7月颁布“台湾省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办法”及实施大纲,规定农村中凡有关农业性质的业务,均应由各地乡镇农会统一经营,不得另设农业合作社。这样,所有乡镇合作社全部取消,在农村,除林业合作社,青果合作社,合作农场等少数不是原来农业会改组而来的合作社外,不得设立其他的农业合作社。1952年,台湾当局采纳美国农业经济专家艾迪逊博士的建议,公布了“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尔后又公布了实施细则等补充规定。此项政策事实上是阻止了台湾农业合作社的进一步扩展。1952年2月,台湾地区行政院颁布了合作事业推进纲领,将合作社组织分为区域性与专业性两类,区域性合作组织与行政区划合一,专业性合作组织的范围以事业需要为标准。[8]直到1974年,台湾当局大力推行“加速农村建设”,颁布“新农会法”,同时废止“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重视、提倡并鼓励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从而使长期停滞不前的台湾农业合作社再度复兴,同时,台湾农会的许多农业经营业务也渐渐地、程度不同地被农业合作社所取代。1992年,台湾农业管理部门颁布“农业产销整合实施要点”,又推出了产销班这样一个新的农业合作的形式。根据台湾省农业厅提供的数字,在台湾约200万人左右农民总数中,一半以上加入了台湾的农业合作社和/或产销班。[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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