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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者的宪政思考——德沃金与哈耶克宪政思想比较研究

  因此,德沃金认为,法院和法官应当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这与其说是一种法律诠释主义,毋宁说是对自然法终极价值的不懈追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生的分歧是引起道德解读的主要原因。分歧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验性分歧,也就是说,对于法律规定是否适用这一案件,不同判决者的主张是不一致的,尽管他们对于法律的适用依据并没有发生争执。另一种则是理论性的分歧,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是,判案者对于法律背后的法理产生了疑问,这种疑问的产生主要在于对某一法律规定,其内部的法理价值是善抑是恶,不同法官的理念是不同的[6]。如在埃尔默案中,法官如若继续适用法律,那么谋杀外祖父兼被继承者的继承人将会获得全部遗产,而被谋杀者的两个女儿则会遭到不那么公平的对待——这种判决势必违反起码的公平正义。因此,德沃金认为,最重要的是,“关于法律是什么和关于立法者究竟是什么的争论”。
  虽然有人批判德沃金的道德解读是将权力从公众手中转移给了一小撮精英[7],从而剥夺了人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法官在进行道德解读时,是按照道德的真实含义来进行判断的,因为,与其他政治权力相比,法官相对具有中立的身份,他与各种利益之间的牵涉比其他政治权力机关都要小。因此,法官更能够做出中立的判断。有人认为,可以将这种宪法的道德权利诉诸民主程序,这里就又回到了我们再前面提到的司法限制主义的思路上,其后果同样是少数人的声音被大多数人的掌声所埋没。
  当然,德沃金也并不支持法官可以随意的对宪法进行道德解读。法官对宪法进行的道德解读是按照道德原则进行的。而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对人的关心和尊重”。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帕尔墨案、罗伊案、克鲁赞案等涉及人们的基本道德的重要案例中,法官所做出的判决都是符合对人们的关心和尊重的基本道德原则的,这同时也弥补了原来法律中的不合理成分。同样,在技术层面上,德沃金也对法官的道德解读权作了一些限制[8]。一种叫做“历史性的限制”,也就是说,道德解读必须受到指定法律当时历史背景下立法者言语的限制,是通过“阐释立法机构本身的历史记录去发现其信念,证明它曾做过的事是正当的”[9]。第二种限制叫做“整体性的限制” 。这种限制处于一种完整的法律观,“一项法规,其目的或意图并不是具体的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的综合,而是整体性的,对包括制定法规在内的政治性大事采取阐释性态度的结果”[10]。
  通过对德沃金的宪法观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一种努力,使宪法与道德相符,当然指导宪法的最根本的道德原则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德沃金之所以被认为对作为公正之基础的权利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恰恰在于他为消弭现实生活中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之间的断裂进行了不懈努力”[11]。这是一种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的理想主义,是一种对于法的真正价值的追求,是一种对“善法”的信仰和对“恶法”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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