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哈耶克与德沃金在分配理论上的本质区别
作为架构在自然模式之上的理论,哈耶克对分配正义的看法与罗尔斯和德沃金完全相反,哈耶克反对对社会生产进行再分配,他认为这种表面上平等的做法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如果追求平均主义,那么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就必须迁就大多数人的要求而导致自己的利益私人受到损害。并且,这些人的积极性也会大大的降低。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的进步恰恰是这一小部分人所推动的。哈耶克举例指出,虽然目前美国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之间拉开了不小的差距,但实际上,如果没有美国的作用,这些国家的境况会变的更差。哈耶克认为,“如果平等地对待他们,结果必定造成他们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而他们地位平等的唯一途径是将他们区别对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与物质利益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会相互冲突;在同一时刻,我们只能获得其中之一,无法两全其美”[14]。因此,如果追求物质利益上的不平等则会导致强加给社会一个物质利益分配计划,这个计划虽然在现实看来满足了人们的追求平等的心理,但是在长远看来,却必定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哈耶克认为,表面上追求平等的人其实并不是要追求真正的平等,他们实际上是在追求分配,这是一种“劫富济贫”的手段。这些人主张,这种分配的标准应当同个人功绩挂钩。也就是说,要同个人在实现同一目标所付出的努力相适应。但是,哈耶克指出,这种功绩标准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做到的。首先,以功绩为标准要求对功绩进行衡量,但个人所付出的功绩是不可估算的。功绩意味着个人为追求某种东西付出了努力,并蒙受了痛苦。但这种努力和痛苦是实现目的的一个过程,与客观结果无关。因此,即使是可估价的,也不能将功绩作为对个人进行分配的标准。“实现某个有价值的结果之尝试可能在道义上值得称赞,却遭到彻底失败。而某个完美的成功却可能完全是偶然事件的结果,一没有功绩”[16]。将功绩作为分配标准往往会导致个人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并且这样的一种分配标准需要某些条件,如技能、信心、心态、感觉、注意力、坚韧性等,而这些条件恰恰是自由所给予的。从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按照功绩标准来分配,这对我们行动所追求的目的的实现也没有任何帮助。并且,哈耶克认为,这样做必然会造成某些人有权决定“谁将被允许为之努力”。我们没有能力来对人们行事所付出的努力和所承受的痛苦进行合理的评估。如果将功绩作为一种报酬的标准在我们国家适用,由于功绩标准的模糊性,则容易造成整个国家分配原则的不确定性,并且容易一步步的加强对人们的控制,从而造成一个公共权力起决定作用的社会。与功绩相比,价值却不失为一项比较好的分配标准,真正的正义是当我们用同等的价值酬报给予我们同等价值的人时实现的。不仅如此,哈耶克还明确的对罗尔斯等人的分配正义表达了他的理解“分配的公平要求由一个中央权威来配置一切资源,它要求,人们要干什么,为了什么目的服务都要听命于人…….凡是以分配的公平为目标的地方,有关应该让不同的个人干什么的决断,不可能来自一般性的规则,而只能有实行计划的权力机构按照自己的特定的目的与信息来做出”[17]。“那些追求分配的公平的人们,在实践上会发现自己每走一步都受到法治的阻拦”,“他们努力的结果,必然不是对现有秩序的修正,而是对现有秩序的彻底废弃,代之以一个完全不同的制度,即指令经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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