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德沃金的分配正义理论——对罗尔斯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认为,在无知之幕下,人们的保守选择 会导致两种原则的建立,其一是机会的平等原则,即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来获取自己的利益,社会给予每个人达到同样目的的机会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由于人天生的智力、禀赋、资本甚至包括运气、偶然性等各种复杂的因素之间的差异,则往往会造成结果的不平等。因此,罗尔斯提出了他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平等理论”。这种理论要求将人们在第一个原则之下获得的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就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念。他的这个观点对现代的福利国家提供了理论上强有力的支持,并且在现在看来,这种国家的干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而德沃金的分配正义理论就是建立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同罗尔斯一样, 德沃金也认为, 在分配资源时, 市场机制最符合平等关心和尊重的原则。公正之所以需要市场, 原因就在于市场的分配功能可以确保大致上的“资源均等”;而资源均等是公正的首要选择”[11]。
不仅与罗尔斯的观点保持紧密的一致,为了支持罗尔斯的观点,德沃金还对该理论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对于罗尔斯的理论,包括对他的无知之幕的假设等,德沃金基本上是持支持的态度——这与他在对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和哈特、奥斯丁等人的实证主义的毫不留情的批判形成了鲜明对比。罗尔斯提出了一种社会保险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假定人们对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结构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即每个人都大致会对自己的收入水平有一个概率性的估算值,如此,人们可以选择与之相当的收入水平指标。在达不到相当的收入水平的情况下,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失业补偿金予以补偿”[12]。德沃金的这种理论也是架构在他对罗尔斯的理论的支持基础上的,他认为根据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否决权,虽然在无知状态下这种否决权看起来用处不大,但在每个人对信息有一些认识之后,他们就会根据自己的预期利益来行使这种否决权。而这种否决权的行使标准,则既不是建立在目的理论上,也不是建立在义务的理论上。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政府都可能会以实现社会利益来促进大多数人幸福或某件特定的目的而否定个人的自主选择的权利。个人否决权只能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而且在这种权利模式下,罗尔斯的社会契约会有一种最深层的权利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德沃金认为,这种最深层的权利并不是自由,因为自由是人们做出的选择而不是订立契约的根据,同样,最深层的权利也不是广泛意义上的平等,相反,这是一种深层次的平等,就是对人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当然,已经有些人指出了德沃金的这种分配正义的缺陷所在,正如刘宏斌在其文章中指出的,“德沃金对市场的理解未免过于乐观和理想化,对市场的强调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一大威胁”,“将能力视为与残障同一性质的问题来理解是否恰当,市场是否是对个人选择的能力敏感而不是对规范敏感,能否将资源的分配与对政治权利和机会的分配公平探讨等,这些问题都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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