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哈耶克指出,“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点,就会发现我们对决定着我们行为结果的外部环境的了解是多么可怜,知识只作为一个人的知识而存在。‘作为整体的知识观’的说法,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比喻”[7]。哈耶克的知识观使他反对那种唯理主义,这种唯理主义认为,人的的智慧和知识是无限的,可以创造整个世界。这种观点认为除了由逻辑可以推断出来的知识外,其他的任何事物都是不被承认的。哈耶克对这种笛卡尔式的建构主义给予了激烈的批评。他认为,由于人的无知及个人对万物的渺小,使得人们并不能单纯的靠一己之力掌控整个社会。整个社会是在各种因素的交织之下发展起来的,并且还存在着大量的偶然因素。他认为,个人既无力构建整个社会,也无力对社会发展的规律进行认识并且利用它们——在这一点上,他与马克思主义者们有着深刻的区别。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哈耶克的这种人们在无知的状态之下自生自发形成的社会秩序的看法与罗尔斯的看法极其相似——后者认为人们是在“无知之幕”下通过“反思的平衡”,达成一致的原则订立社会契约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两种自然理论与物理学的电子运动理论倒是颇有相似之处,物理学的电子理论认为,电子在原子核的外层空间运动时,如若处于不合适它的轨道,则会发生衰变并放射出一部分能量,直到落入它所适合的轨道为止。这种运动后的平衡与罗尔斯的“反思中的平衡”在内在精神上确实很像。而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形的一个原因或许是因为,这些理论都是明确的或无意识的架构在自然进化论这种思路之上的。
但令人诧异的事,建立在相类似的理论思维模式之上,哈耶克与罗尔斯所得出的结论却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些时候是截然对立的。对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德沃金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可能会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中做出选择,一种是“自然模式”,这也是为哈耶克所支持的一种模式。第二种则是“建构式模式”,这是哈耶克在他的书中反复批判的。德沃金指出,罗尔斯的分析虽然在表面上与哈耶克的自然模式相仿,但实际上,它更符合建构模式的精神。因为,“对于契约的技术来说,自然模式没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8]。德沃金指出,自然模式对于关于平衡的双向特点的解释并不是多么令人满意。因为在自然模式中,人们是受一种自然规律支配的,“正义原则具有某些独立的道德事实的永恒特点,而不完美的男女们必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服从它们”[9]。并且,平衡原则存在着两种相对主义。第一是平衡原则被设计出来,从一系列的选择中得出一种最好的正义理论。第二是平衡原则相当于一项实验,这个实验“通过确定一个共同的基础来协调那些不同的人”[10]。因此可以说,平衡原则是与哈耶克的自然模式的神韵完全背离的,相反,这种平衡原则更符合一种建构模式的理念,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是一种“披着自然模式外衣的建构模式”,因此,在这种建构模式的理论指导下,罗尔斯得出的与哈耶克的分配主张完全不同的一种分配正义,即对再分配的支持,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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