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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哈耶克、德沃金理论比较研究——以分配的正义理论为视角

  二、理论铺垫: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
  虽然国家开始兴办各种福利制度,但是,有很多人认为,福利制度并不能真正改善人们的处境。因此,在分配制度上,如何才能实现巨大的正义?什么样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这些问题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困惑。以罗尔斯教授为代表的一种主流观点认为,正义的要求在于再分配——德沃金同他的这种思想可谓一脉相承。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他的理由做了详细地阐述。他的理论是建立在对无知之幕的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假设实际上也是一种社会契约。在原初状态中,不同的人们要订立一个契约来约束自己的举止。在设立一个正确的行为准则并且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方面,罗尔斯和霍布斯、洛克等人是一致的。但与以上的社会契约论者不同的是,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是以他的“无知之幕”为前提的。罗尔斯认为每一个订约者虽然有“平常人的鉴赏力、才华和信念,但是,每个人都对自己的个性暂时处于无知状态”[3]。由于每个人的这种无知,因此他们无法根据情势需要做出正确的利益判断,并根据自己的个人利益取向而去订立契约。由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给未来造成何种结果的预期是不确定的,因此,罗尔斯认为,根据他们的这种心理,原初状态之下的每一个人都首先倾向于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同旁人的利益在平等的环境中得以公平的实现。即“一旦通过不确定的战略把明显不公平的原则从考虑中移走,这两个原则就是每个人的利益所在”[4]。
  罗尔斯还认为,在原初状态中,根据对事物的无知,每个人都无法在订立契约时讨价还价,而且每个人的预期利益与实际得到的利益往往是不同的。因此,每个人都倾向于选择保守的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这种分析实际上是一种心理学的分析。他力图证明的是,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个正义原则。对此,他的解释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处在一个“反思的平衡”之中的。每个人对事物都有一个“直觉判断”,如果人们的直觉判断是完全一致的话,那么它就会作为一项社会契约的原则而得以订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人们的直觉判断不可能达到一致——事实上往往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就需要一种“反思的平衡”。即人们根据自己和他人的判断,结合当时具体情势,对自己的价值选择进行修正,最终达到上句所说的“平衡状态”。
  三、哈耶克与罗尔斯理论的契合与差异
  笔者看来,罗尔斯这种观点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的理念到颇有相通之处,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原理也是建立在一种“无知”论的基础之上的 。哈耶克继承了苏格拉底的“无知就是智慧”的观点,并加以发展而形成了一整套的知识观。他认为,对于整个文明发展而言,单个的个人有“一种不可避免的无知,这是一个基本事实”[5]。因此, 相对于人类文明的和整个世界而言,我们的知识是十分狭小的,哈耶克的无知论认为,“首先,个人之思想本身也是他生活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他可能意识不到形成自己思想的许多经验——这些经验已经融入风俗习惯、语言和道德信仰,成为人们思想得以形成的根基及其特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次,个人所能明确掌握的知识只占帮助他达到目的所需知识的很小的一个部分。利用他人掌握的知识也很大程度上是我们达到个人目标的一个必要条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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