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哈耶克、德沃金理论比较研究——以分配的正义理论为视角
李霄鹏
【摘要】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分配结构,而何种分配方式更为正义?进而说,现代福利国家的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对此问题,西方三位伟大的思想家罗尔斯,哈耶克与德沃金各有相关表述。罗尔斯的理论最终归结为两大原则,即机会平等和差异原则。德沃金对此理论作了继承和发展,提出了其有名的“对人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理论。而哈耶克的理论看似与罗尔斯分配理论同源,实则相悖。因为,罗尔斯的分析虽然在表面上与哈耶克的自然模式相仿,但实际上,它更符合建构模式的精神。
【关键词】罗尔斯;哈耶克;德沃金;分配的正义
【全文】
一、理论背景:最小政府与福利国家
在古代和中世纪,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国家和贵族的特权是占据绝对优势的。但是,到了十八世纪,“作为表现公共性载体的那些封建权力,教会,王公和贵族,在一个两极分化的过程中分崩离析。他们最终分化为公的和私的这良种典型的成分”[1]。这种分崩离析造成政治权力的诸成分被公共权力的各个机构,如司法机构所取代。而职业的团体则成长为“市民社会”的私人自主领域,现代国家实际上就是在这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控制平衡中出现的。这种情形在国家的职能演变中得以具体体现,在起初,国家是被当作“守夜人”来对待的,“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欺骗、偷窃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2]。而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认为,人们有权利组建一个国家,但是当国家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时,人民也可以随时将其废止。很明显,在那个时代,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国家权力的制约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理念要求国家对市民社会施以最小的干预,这就是诺奇克所说的“最小政府”假设。
后来,随着福利理念的出现和福利经济学随之的开创,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制定更多的福利政策以给予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更大程度的幸福生活。马克思将资本家对工人的雇佣视为对工人的无情剥削,而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强硬的工会组织保障工人获得更多的利益和更大的福利,并且有时候通过一些强制手段——罢工是最普遍的一种来抵制一些看起来不那么合理的因素——尽管它们实际上并不是那么不合理。遗产税和累进税被许多国家规定于明确的法律条文之中,对社会创造的财富进行再分配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而究竟何种分配方式更为正义,也成为诸多思想家研究的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