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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一些问题

  总而言之,学习任何一门学问一定要树立一个高远的目标,努力以赴。所谓取法乎上,虽不得上,犹可及中。学习法律也是如此,一定要立志学到最好的程度,绝不可将法当作一种技术去学,背背条文,硁硁于其文义,而要尽量多学“法之外”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知识,掌握“法之内”的精义,更进一步去思考“法之上”的许多规范及相关的问题,否则就不能说是学好了法律。古今中外的大思想家皆有此见。前文提到荀子说“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34],英国上议院的“Law Lord”Cyril John Radcliffe说:“We cannot learn Law by learning Law”值得我们深思[35]。
  以上所说如何学好法律似乎仅仅只谈了一些求知的问题。人们都知道仅有知识是不够的,在实际生活中有知识的人未必能好好地做人做事,所以人不仅仅要有智育而且还需要德育。我此前没有谈到这一点,并不是因为德育不重要,而是因为所谓“德育”,乍然听来似乎只是道德教育,其实该说是“规范教育”,教人学习律己处世的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及法律等等。教人学习规范可用身教,可用言教,目前一般法律学校大约都以后者为重。但是如前所述,学习法律不该仅学法条而要兼学法之上、之外的知识,而这些知识都与道德有关,所以法律教育看来只是智育,实际上也包含了德育。这个道理已在前文再三说明,但是还有几点需要在此稍加阐述。首先要说的是一种所有学法之人都应该接受的德育:因为法律与社会各方面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学法之人无论将来去从事制订或适用法律的工作,都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促使他们采取某一个导向,而他们对于某些导向也可能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因此法律教育应该帮助学生养成一种知识的包容心和无私的评断习惯,对于社会各方面来的压力一视同仁,将它们背后的主张和理论众端参观,并且与自己可能已有的看法并立,不偏不倚地从社会整体的立场加以评断。有了这样包容无私的德性,学法之人才不会受一方压力的挤迫,成为某一种主张的推手或某一家理论的信徒,而能独立思考,为社会找出一个较为正确的导向。
  其次要提到一项与司法实务特别有关的德育。此点甚有必要,一则因为学法之后从事司法及相关工作的人(包括各种公私机构的法务人员及侦查、检察、辩护、仲裁、审判等等人员)与从事立法工作的人相比,为数较多,不免良莠不齐;二则因为立法是为一般人制定行为准则,司法是为特定之人解决具体的问题,相对而言,司法及相关工作所涉及的人际关系较为直接而且复杂,身在其中之人不免会有困惑,甚至犯错。由于这两个原因,从事司法及相关工作之人需要一套比较细密的行为规范。这套规范的内容很广,此处只能简略地谈一谈与检察、辩护和审判三项工作之人有关的部分,因为他们与涉案人之间的关系最为直接而且复杂。这种关系在不同的司法制度里有显著的差异。中外常见的司法制度有两种:一是司法人员侦审制(inquisitorial system),一是当事人抗争制(adversary system),二者各有优劣。前者之弊在侦查者兼裁判者,被侦审之人大多处于不利之地。此点极易了解,毋庸赘述。后者之弊在双方各自卫护私利,可能置社会公益于不顾,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争辩者的机智和对程序法细节的掌握,忽视了实质的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这一弊病在近代资本主义的社会里显得特别严重,因为几乎一切工作的报偿全以金钱计之,富裕之人可以用重金聘用高明的律师为其辩护,这种 “雇来的槍击手”(hired guns)的诉讼技巧和能够动用的资源和机制,往往不是一般对方当事人(包括政府检调单位)的律师们所能掌握的,所以双方在法庭内外交锋之余,许多案件都得不到公正的结果。
  因为现在我国兼行此二制度,也兼受它们的弊害,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强调一种司法实务的道德,使学生明白:第一、 担任侦审工作之人,应该认清他虽然是为国家服务,但其职责绝不只在维护政府的政策和执政者的利益,而应该寻求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因而也应该顾及当事人双方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权利,不可滥用其司法权威。第二、 担任当事人辩护工作之人应该认清两点:(一)他服务的对象虽然是特定之人,但是他工作的目的是寻求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所以他虽然应该尽力维护己方的权利,拒斥对方的主张,但不可盲目地沦为当事人的同党,不择手段以达成其目的,而应该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证据,以正当的方法进行攻防,以无私的立场衡量当事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害。如果不能做到这三点,便该辞去其辩护人的职务。(二)因为法律涉及个人及社会的利害,他的工作不只是为个人营利谋生,而应该为社会寻求公平和谐,所以他不能只将其知识和技能出售给付得起高价之人或机构,而应该提供一部份时间和精力,无价地为社会上贫困无告之人争取并保障其权力,防止并抗拒强权者对他们的侵害。
  上述适用于司法及相关工作者的规范与适用于一般人的规范基本上并无出入,但因前者涉及的社会利害较为重大,所以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学校已将它列为必修课程,称之为“法律伦理"(legal ethics),并设计了一些办法(例如对于愿意在毕业后从事若干义务性法律服务工作 [pro bono work] 的学生减免学费)促使学生遵循。我虽然认为法律教育本来就包括了德育,但是由于上述目前社会里的两个现象 ── (一)代表各种特殊利益的游说集团愈来愈多,其压力愈来愈大,其主张和理论愈来愈嚣张、诡谲,一般人多受其迷惑、挤迫,或者不自觉地受其中某些集团的驱策,或者茫茫然不知何去何从;(二)物质文明的强大诱引使人们,尤其是被重金雇用的法律工作的实务人员,唯利是图,罔顾道义,造成许多不当的后果 ── 使我也觉得上述两种德性与伦理,应该特别在法律教育里加以强调,如晨钟暮鼓一般地来启发学法之人的良知,养成他们一种比一般遵循道义之人更为独特的,入污不染、持正不阿的人格和行为。
  
  (三)“法律人”的工作
  最后要来谈一个现实的问题:学了法律之后可以做些什么?一般人可能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大家都知道学法之人可以做律师、检察官、法官等等。然而他们说的是学法之人可以从事的职业,我要问的是学法之人可以有什么作为,什么成就。目前有些人提倡“法律人之治”。 什么是“法律人”?学过法律的人便是“法律人”吗?或者只是知法守法的人?或者必须是通过律师、检察官、法官考试的人?或者应该是精通法律的人?“法律人”要“治”什么?治事?治国?[36]治事未必须知法律。治国者应备之条件极多,知法守法只是其最基本的一项,此外还须要许多其它的知识、智能、勇气、毅力,并且遵循一套极高的道德礼仪规范。“法律人”是指这样的人吗?荀子将他那时候的人分为俗人、俗儒、雅儒、大儒四等[37](儒效),我们也可以将学过法律之人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学得很有限的人,毕业后并不以所学为专业,当然不能算是“法律人”,但是有一点法律的知识多少对他们在处理工作和人际关系时有些帮助。第二类是只学了一些现有之法,记得许多条文,而拘泥于其文义之人,虽然可以从事各种法律工作,但因其所见者小,对于社会及法律的终极目的不甚了了,对于自己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功能和应有的责任也不很在意,将所学的法律只看作是个谋生图利的工具,怎么使用都可以。其中谨愿者可以机械地依据条文文义处理一些例行的法律事务和琐细的诉讼,狡黠者可能舞文弄墨成为刀笔吏,品格更为低下者可能以法律为掩蔽盗名欺世,窃国滥权,也都不配“法律人”之称,只能分别名之为“法匠”、“法棍”、“法贼”[38]。第三类是学得了法之精义的人,对于法的目标和自己的责任认识较清,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可以对现有的法令提出合乎情理、足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见解,在法无明文的情形也能依据法理提出适当的处理办法。第四类是能够深究法律之内、之外、之上的各种问题的人,他们不仅对于现有的法制和法学有清晰的了解,知道其功能和缺失;而且能高瞻远瞩,回顾社会过去的轨迹,展望其将来的演变,因而设计出因应之道,修正现有的法制和相关的社会制度。这两类都可以被称为“法律人”,前者可以成为优秀的律师、司法官和立法者;后者如果致力于学术可以成为法学家,如果将其知识和智能用于实务,而且能身体力行,遵守法律及法之上的高层规范,为他人作则,便可以做上好的社会领导人,如果他们能取得这种地位,又能慎选包括第三类“法律人”在内的各种专业人士为其辅佐,便可以“治国”。所以学习法律之用可大可小,全凭个人的努力,但是事先必须认清目标,知道法律是什么,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其次要讲究方法和步骤,才不至于不得其门径,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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