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有法律资源与可利用性
知识产权的滥用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广泛关注。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或者其他途径基本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发展中国家则大多数处于相关法律资源匮乏状态。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是否存在可以用来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资源?是否真的像有的人所认为地那样“目前在这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呢?下面我们就尝试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规制知识产权申请制度滥用的法律资源与可利用性
从法哲学角度讲,对正当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对不正当权利滥用的否定与规制。由于国际组织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重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资源是相对丰富的。所以可以用来规制知识产权申请制度滥用的法律资源也是相对丰富的。从国际层面上看,就存在几十部我们可以利用的公约如《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罗马公约》、《布鲁塞尔卫星公约》、TRIPS等;从国内层面看,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如《
专利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资源在为合法知识产权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在基本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申请制度滥用行为。即使相关主体通过滥用知识产权申请制度可能暂时地取得某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如权利异议制度最终会使得这些权利归于无效,制止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滥用。
应指出的是,目前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对知识产权的审查或者核实都存在一定问题,这往往为滥用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提供了机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将公开的技术标准或者行业内公开的技术申请成为自己的专利。这往往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我国接连发生在冷轧机械行业的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就是最好的佐证。所以相关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应强化自身职责尽量减少审查中漏洞,维护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功能。
<二>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法律资源与可利用性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是知识产权滥用最常见的情形,它是学者近来探讨与研究的热门课题,也是本文重点论述对象之一。搜索中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资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形式上可以用来规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法律资源主要有TRIPS、《
专利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民法通则》、《
合同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条文中相关的规定。但是摆在我们前面的问题是这些规定是否具有实际的规制能力?带着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对他们的可利用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