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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客观化试论

  (二)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解释——以所有权为例
  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菲尔德突破了传统的权利、义务二元对立的传统法学解释系统,开创了四对相互对应的基本法律概念——关系“最小公分母”,认为所谓的复杂的法律概念和关系只不过是它们之间的不同组合而已。法律上的相反关系如下:权利(right,负有义务不干预或协助有权人做某事,即权利要求)对无权利(no-right),特权(privilege,对任何人都没有做某事的义务)对义务(duty),能力(power,改变法律的能力)对无能力(disability),豁免(immunity,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免受改变)对责任(liability)。 运用霍氏的这套工具对所有权进行分析,所有权是法律主体对于有体物所具有的相对于任何他人的权利、特权、能力和豁免的法律利益的总和。在笔者看来,霍氏分析法学上的特权是最接近主观权利概念的,这种对世的优越地位(privilege)权利主体无法自我生成。而有特权却无相应的权利(即权利要求)、能力和豁免来支撑是权利人在现实中常常遇到的尴尬。所有权的核心是“特权”,即主体拥有这样那样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理想状态的所有权在现实中面目全非,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西方国家的土地所有人在多如牛毛的城市规划建筑法规和各机关可能具有的土地征受权下,得以使用管领和处分土地的方式已被局限在十分狭小的范围之中,这足以说明所有权并非是让一个人能够自行其是的普遍自由,而是近乎一种“剩余权”的性质”。 跳出了权能穷举的所有权概念仍然难以概括所有权人的全部主观权利的内容。所有权不断社会化的现象,佐证了主观权利在法律负担面前不断限缩,自然权利的光辉消散殆尽,没有法力支撑的权利易于被法律否定原有的相应利益。主观权利的无奈反过来对权利客观化提出了“客观要求”。
  四、 权利道德基础解释
  (一)功利道德观
  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精神气质发生着巨大变化。富兰克林的功利道德观认为“诚实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可以保证信用,守时、勤劳和节俭也都如此,所以它才成其为美德,从这一点可以得出以下逻辑推理:只要诚实的外表能够达到同样的目的,则有此外表就足够了,不必要过分宣扬这种美德,显然是无效的浪费。” 道德的价值竟然取决于道德的有用性!自此,道德的独立性消弭,从而使主观权利理论的基石——自然法基础出现松动。
  (二)天职伦理
  马克思•韦伯的研究将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部分归结于天职伦理的建立,天职伦理将日常的世俗行为与宗教伦理要求契合,把完成世俗事物的义务尊为一个人道德行为所能达到的最高形式,宗教伦理被彻底世俗化。路德通过观察发现:劳动分工产生利益分割,进而迫使每个人都为其他人工作,主体开始客体化。 宗教伦理为资本主义社会功利观所改造,使得权利人的行为深陷利益(无论是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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